中日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

条约 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凡五款
大清国政府、大日本国政府
1909年9月4日
一九〇九年九月四日,宣统元年七月二十日,明治四十二年九月四日,北京。

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凡五款 立于一九○九年(即前清宣统元年)

 大清国政府及大日本国政府,兹将在东三省地方彼此有所关涉五事定明,以免将来误国,俾 两国邻交益加巩固,议订各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中国政府如筑造新民屯至法库门铁路时,允与日本国政府先行商议。

 第二款 中国政府认将大石桥至营口支路、南满洲铁路支路,俟南满洲铁路期满,一律交还 中国,并允将该支路末端展至营口。

 第三款 抚顺、烟台两处煤矿现经中、日两国政府和平商定如左:

甲 中国政府认日本国政府开采上开两处煤矿之权。

乙 日本政府尊重中国一切主权,并承允上开两处煤矿开采煤觔向中国政府应纳各项,惟该 税率应按中国他处煤税最惠之例另行协定。

丙 中国政府承允上开两处煤矿开采煤觔出口外运时,其税率应按他处煤觔最惠之例征收。

丁 所有矿界及一切详细章程另行派员协定。

 第四款 安奉铁路沿线及南满洲铁路干线沿线矿务,除抚顺、烟台外,即应按照光绪三十三 年,即明治四十年,东省督抚与日本国总领事议定大纲,由中、日两国人合办,所有细则届时仍由 督抚与日本国总领事商定。

 第五款 京奉铁路展造至奉天城根一节,日本国政府允无异议;其应如何办法,可由该处两 国官宪及专门技师妥为商定。为此两国大臣各奉本国政府合宜委任,缮备汉文、日本文各二本, 即于此约内签名盖印,以昭信守。

 宣统元年七月二十日明治四十二年九月四日立于北京

 大清国钦命外务部尚书会办大臣梁敦彦

 大日本国特命全权公使伊集院彦吉

附一外务部致日本公使照会 (清宣统元年七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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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照会事本日签字之协约第二条内开商埠地段及埠内工程巡警卫生等事由中国政府自行 办理其章程亦由中国自定拟定后与驻该处领事协商以期接洽即希贵大臣查照须至照会者

附二外务部致日本公使照会 (清宣统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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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照会事:天宝山务物如无轇轕,中、日合办原无不可;惟倘或遇有碍难照办情事应由两国另 行妥商,即希贵大臣查照。须至照会者。

附三日本公使致外务部照会 (清宣统元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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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照会事:准宣统元年七月二十日贵爵大臣照会内开:“天宝山矿务如无轇轕,中、日合办原无 不可,惟倘或遇有碍难照办情事应由两国另行妥商。”等因准此。本大臣均已阅悉,相应照覆贵爵 大臣查照可也。

附四日本公使致外务部照会 (清宣统元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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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照会事准宣统元年七月二十日贵大臣照会内开本日签字之协约第二条内开商埠地段 及埠内工程巡警卫生等事由中国政府自行办理其章程亦两中国自定拟定后与驻该处领事协商以期接洽等因准此本大臣均已阅悉相应照覆贵爵大臣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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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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