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比间关于比国交还天津比国租界协定

中比间关于比国交还天津比国租界协定
民国二十年一月十五日实行收效
中华民国、大比利时国
中华民国18年(1929年)8月31日
1929年8月31日于天津
文件

  比利时王国政府,今为增进中比间固有之睦谊起见,愿自动将由一九零二年二月六日 (光绪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比专约所取得之天津比国租界无抵偿交还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因此,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特派:

  外交部条约委员会顾问凌冰,

  内政部土地司科长赵光庭,

  全权公使律师黄宗法,

  天津特别第一区主任陈鸿鑫;

  大比利时国王特派:

  驻华公使馆参议男爵纪佑穆;

  两方全权代表,业经互相校阅全权证书,均属妥善,议定各条于左:

  第一条 比国政府于本协定发生效力之日,将由一九○二年二月六日 (光绪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比专约所取得之天津比国租界之行政,移交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该项专约及有关系之合同即失其效力。

  第二条 该租界之比国临时工部局于本协定发生效力之日,即行撤消,所有比国行政之案卷簿册及其他一切文件立即移交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此项移交完全解除临时工部局对于行政上之责任。

  第三条 自本协定发生效力之日起,天津旧比国租界完全受中国法律章程之支配、保护,并照缴一切中国现行税捐。

  第四条 所有比国租界公产,如河岸、码头、道路、铁路、连同所占地面,包括Q字 b 段地面如附图所载,以及比国工部局所有之机器、工具、家具、警装等件,如附单所列,连同用工部局名义存放银行之现款,均于本协定发生效力之日,交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

  第五条 专办天津比国租界公司之名义及章程,应按照现状更改之。本协定第六条之规定对于该公司亦适用之。

  第六条 比国领事馆所发比租界内私人地产之契据及凭单,应于本协定发生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呈缴中国主管官应换领永租凭单,按亩缴纳注册费银一元,中国主管官厅在一个月内发给新凭单。

  第七条 本协定应于最短期内批准之。自两国政府互相通知业经批准之日起,即发生效力。

  第八条 本协定以中、法、英三文各缮两份,遇有解释不同时,以英文为准,兹特由两方全权代表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西历一九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订于天津

附图略

凌冰 印

赵光庭 印

黄宗法 印

陈鸿鑫 印

纪佑穆 印

附件一

编辑

换文 (甲)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代表 为照会事,关于本日签订之协定第三条所载特为声明,旧比国租界内之有建筑及无建筑之地亩地税,应将现征数目维持至中华民国国民政府颁布普通地税新法律之日为止。相应照会贵代表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比利时王国全权代表纪佑穆

凌 冰

赵光庭

黄宗法

陈鸿鑫

中华民国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换文 (乙)

  大比利时黄国全权代表 为照复事,接准本日 来照内开,关于本日签订之协定第三条所载,特为声明旧比国租界内之有建筑及无建筑之地亩地税,应将现征数目维持至中华民国国民政府颁布普通地税新法律之日为止等因;业经阅悉。本国政府对此完全同意。相应照复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全权代表黄

纪佑穆

西历一九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二

编辑

  声明书

天津旧比国租界内输送电力之建设,即大小电力之木杆电线改电机及器具以及私家接引线及电表,系由天津电车电灯公司得比国租界临时工部局之同意而设置者,系属该公司独有之产业,又天津电车电灯公司在旧比国租界内得继续供给电流,但扩充电线之时应先得地区主管官厅之核准。特此声明。

凌 冰

赵光庭

黄宗法

陈鸿鑫

纪佑穆

附件三

编辑

  声明书

今议定如闽广义园能满意证明曾在其地产上取地一段以为建筑一号路之用,则可在 S 字地段内于该义园地产之左近,给与一面积相等之地段,并不收价。然如此项证据不能成立,则该义园之要求,即认为不合。特此声明。

凌 冰

赵光庭

黄宗法

陈鸿鑫

纪佑穆

附件四

编辑

  声明书

前比国租界工部局所负债务津平银九万三千八百二十六两四钱八分,中国政府于本日所签订关于交还上述租界协定发生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偿还比国政府。特此声明。

凌 冰

赵光庭

黄宗法

陈鸿鑫

纪佑穆

天津比国租界工部局器具清单

编辑

保险柜壹具值银壹百两

恩特华特式打字机壹架值银伍拾两

抽屉柜壹具值银拾两

以上各件存领事馆内

亚特莱式打字机壹架值银贰拾两

美国式公事桌壹张值银贰拾两

书柜壹具值银拾两

小玻璃橱具值银拾伍两

大桌子两张值银拾伍两

有格橱两具值银肆两

长椅壹张值银参两

挂钟壹具值银伍两

火炉壹个值银参两

木椅壹张值银壹两

椅子伍张值银肆两

以上各件在办公室内

小银柜壹具值银拾两

十八抽屉大橱壹具值银参拾两

有抽屉橱壹具值银伍两

小公事桌壹张值银捌两

旋转椅壹张值银贰两

绘图台壹张值银拾两

杂物木架壹座值银拾两

火炉壹只值银参两

小桌子壹张值银贰两

椅子肆张值银贰丙

T 式尺壹把值银壹两

木尺肆把值银壹两

画图器两副值银参拾两

三十迈当绢带壹条值银肆两

二十迈当链子壹条值银陆两

铅丝两根值银壹两

木尺壹把值银壹钱

描图用大玻璃框壹个值银贰拾两

铅制盛水盘壹个值银陆两

定规镜壹面值银玖钱

以上各件在画图室内

桌子壹张长椅参张值银壹两

大火炉壹只值银伍两

木床贰拾壹张值银肆拾贰两

瓶壹个值银壹两

以上各件在警务处

有格橱壹具值银贰两

桌子壹张椅子两张值银壹两

火炉壹只值银参两

铁床壹张值银肆两

以上各件在警长室内

桌子壹张椅子两张值银壹两

火炉壹只值银肆两

以上各件在警士卧室内

铁床壹张值银伍两

有格橱两具值银肆两

小火炉壹只值银壹两

以上各件在测量队卧室内

桌子壹张值银伍两

椅子陆张值银伍两

火炉壹只值银贰两

以上各件在违警审判处内

桌子壹张值银壹两

冰箱壹只值银参两

锅子伍个灸肉铁盘壹个值银贰两伍钱

匙两把煎斗两个值银伍钱

煎物炉两个滤水器壹个值银壹两肆钱

切菜刀壹把值银肆钱

大杓子壹把值银贰钱

铅制菜盆两个值银陆钱

咖啡壶壹把值银肆钱

瓶壹个值银壹两

滤器壹个值银柒两

菜盆贰拾陆只值银参两

水车壹贵值银捌两

以上各件在厨房内

橱壹具值银柒两

洗脸桌两张值银拾两

铁床两张值银拾伍两

小火炉壹只值银壹两

以上各件在卧室内

书桌贰拾壹张、长椅贰拾壹张值银参拾肆两

教习书台壹张值银贰两

黑板壹块值银壹两

风琴壹张值银壹两

算盘壹把值银壹两

火炉壹只值银壹两

挂钟壹架值银壹两

火炉板壹块值银壹两

以上各件在小学校教室内

木床两张值银肆两

长椅参张、火炉壹个、闹钟壹座值银贰两

以上各件在教员室内

警棍拾捌根

夏衣贰拾参件

冬衣贰拾贰件

皮外套贰拾贰件

雨衣贰拾件

警长用外套及制服各壹件

兜贰拾顶帽贰拾参顶

皮带贰拾壹条

雨帽贰拾顶

皮靴贰拾参双

警笛贰拾壹个

三脚水准器壹个值银壹百两

三脚经纬仪壹个值银壹百伍拾两

标杆两根值银拾伍两

鹤嘴 (土工用) 参个值银参两

铁锹拾壹把值银伍两

木制标柱拾贰根值银陆两

铁杠肆根值银壹两

木梯两架值银贰两

瓶两个直银贰两

船壹只值银柒拾伍两

石辘轳壹个值银柒两

修路蒸气机壹架连同零件值银参千伍百两

三角起重机两座值银壹百伍拾两

铁栓伍个值银伍钱

螺旋钉制造机壹个值银拾贰两

七尺长链肆条值银拾贰两

机线肆百尺值银肆拾两

罗盘壹个值银拾两

砧壹个值银肆两

鎈刀铁钳两把值银壹两伍钱

停机滑栓肆个值银拾陆两

螺锥壹个值银壹两

锯壹把值银壹两

点灯器两座值银贰拾两

中国秤壹杆值银壹两

手提喷筒参个值银贰拾伍两

钢锤陆个值银陆两

铁轨伍条值银参拾肆两

水龙设备电力推动机蓄水桶值银壹千陆百两

总计值银陆千肆百零捌两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条约,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若对方签约国家国内法,规定在该国家境内享有官方作品著作权,则另当别论。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