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天津条约
← | 条约 | 中法天津条约 清政府、法国 咸丰八年五月十七日 1858年6月27日于天津 |
和约章程补遗实即天津条约附款,与天津条约同日交换批准。 更定法国商船完纳船钞章程是对中法天津条约第二十二款的修订,签订日期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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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大清国大皇帝、大法国大皇帝切愿将所有两国不协之处调处和平,与前立和好、贸易、船只事宜复为申明,谐逾往日,妥为处置,保护懋生,以敦永久。因此议定重立和约章程,俾两国均获裨益,用是两国特派全权大臣,以便办理:大清国大皇帝钦差便宜行事全权大臣东阁大学士总理刑部事务桂良,吏部尚书镶蓝旗汉军都统花沙纳;大法国大皇帝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御赐勋劳大星俄罗斯大救带大西洋降生大星世袭男爵若翰保弟斯大陆义葛罗前来,彼此既将所奉便宜行事之上谕及钦奉全权之诏敕公同较阅查核,俱属善当,即将议立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嗣后大清国皇上与大法国皇上及两国商民,毋论何人在何地方,均永远和好,友谊敦笃,彼此侨居,皆获保护身家。
第二款 兹两国幸然复旧太平,欲垂之永久,因此两国钦差大臣议定,凡有大法国特派钦差大臣公使等予以诏敕前来中国者,或有本国重务办理,皆准进京侨居,按照泰西各国无异。又议定,将来假如凡与中国有立章程之国,或派本国钦差公使等进京长住者,大法国亦能照办。凡进京之钦差大臣公使等,当其暂居京师之时,无不按照情理全获施恩,其施恩者乃所有身家、公所与各来往公文、书信等件皆不得擅动,如在本国无异;凡欲招置人通事、服役人等可以延募,毫无阻挡。所有费用,均由本国自备。大清国大皇帝欲派钦差大臣前往大法国京师侨居,无不各按品级延接,全获恩施,俱照泰西各国所派者无异。
第三款 凡大法国大宪、领事等官有公文照会中国大宪及地方官员,均用大法国字样,惟为办事妥速之便,亦有翻译中国文字一件附之,其附件务尽力以相符,候大清国京师有通事谙晓且能译大法国言语,即时大法国官员照会大清国官员公文应用大法国字样,大清国官员照会大法国官员公文应用大清国字样。自今以后,所有议定各款,或有两国文词辩论之处,总以法文做为正义。兹所定者,均与现立章程而为然。其两国官员照会,各以本国文字为正,不得将翻译言语以为正也。
第四款 将来两国官员,办公人等因公往来,各随各位高下,准用平行之礼。大法国大宪与中国无论京内、京外大宪公文往来,俱用“照会”。大法国二等官员与中国省中大宪公文往来,用“申陈”,中国大宪用“札行”。两国平等官员照相并之礼。其商人及无爵者,彼此赴诉,俱用“禀呈”。大法国人每有赴诉地方官,其禀函皆由领事官转递,领事官即将禀内情词查核适理妥当,随即转递,否则更正,或即发还。中国人有禀赴领事官,亦先投地方官,一体办理。
第五款 大法国皇上任凭设立领事等官,在第六、七款内所列中国沿海及河各埠头,办理本国商民交涉事件,与各地方官公文往来,并稽查遵守章程。中国地方官与该领事等官,均应以礼相待;来往移文,俱用平行。倘有不平之事,该领事等官准迳自申诉省垣大宪,并控诉本国钦差全权大臣。遇有领事等官不在该口,大法国船主、商人可以相托与国领事代为料理,否则迳赴海关呈明,设法妥办,使该船主、商人得沾章程之利益。
第六款 中国多添数港、准令通商,屡试屡验,实为近时切要,因此议定,将广东之琼州、潮州,福建之台湾、淡水,山东之登州,江南之江宁六口,与通商之广东、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准令通市无异。其江宁俟官兵将匪徒剿灭后,大法国官员方准本国人领执照前往通商。
第七款 自今以后,凡大法国人家眷,可带往第六款所开中国沿海通商及江之各口市埠地方居住、贸易、工作,平安无碍,常川不辍。若有盖印执照,任凭在议定通商各口周游往来;惟明禁不得在沿海、沿江各埠私买、私卖;如有犯此例者,船只货物听凭入官。但中国地方官查拿此等船只、货物,于未定入官之先,宜速知会附近驻口之大法国领事。
第八款 凡大法国人欲至内地及船只不准进之埠头游行,皆准前往,然务必与本国钦差大臣或领事等官预领中、法合写盖印执照,其执照上仍应有中华地方官钤印以为凭。如遇执照有遗失者,大法国人无以缴送,而地方官员无凭查验,不肯存留,以便再与领事等官复领一件,听凭中国官员护送近口领事官收管,均不得殴打、伤害、虐待所获。大法国人凡照旧约在通商各口地方,大法国人或长住,或往来,听其在附近处所散步动作,毋庸领照,一如内地民人无异;惟不得越领事官与地方官议定界址。其驻扎中国大法国官员,如给执照之时,惟不准前往暂有匪徒各省分。其执照惟准给与体面有身家之人为凭。
第九款 凡中国与各有立章程之国会整顿或现、或后议定税则、关口税、吨税、过关税、出入口货税,一经施行办理,大法国商人均沾,用昭平允。
第十款 凡大法国人按照第六款至通商各口地方居住,无论人数多寡,听其租赁房屋及行栈存货,或租地自行建屋建行。大法国人亦一体可以建造礼拜堂、医人院、周急院、学房、坟地各项。地方官会同领事官酌议定大法国人宜居住、宜建造之地。凡地租、房租多寡之处,彼此在事务须按照地方价值定议。中国官阻止内地民人高抬租值,大法国领事官亦谨防本国人强压迫受租值。在各口地方,凡大法国人房屋间数、地段宽广,不必议立限制,俾大法国人相宜获益。倘有中国人将大法国礼拜堂、坟地触犯毁坏,地方官照例严拘重惩。
第十一款 大法国人在通商各口地方,听其任便雇买办、通事、书记、工匠、水手、工人,亦可以延请士民人等教习中国语音,缮写中国文字与各方土语,又可以请入帮办笔墨,作文学、文艺等功课。各等工价、束修,或自行商议,或领事官代为酌量。大法国人亦可以教习中国人愿学本国及外国语音,亦可以发卖大法国书籍,及采卖中国各样书籍。
第十二款 凡大法国人在通商各口地方,所有各家产财货,中国民人均不得欺凌侵犯。至中国官员,无论遇有何事,均不得威压强取大法国之船只,以为公用、私用等项。
第十三款 天主教原以劝人行善为本,凡奉教之人,皆全获保佑身家,其会同礼拜诵经等事概听其便,凡按第八款备有盖印执照安然入内地传教之人,地方官务必厚待保护。凡中国人愿信崇天主教而循规蹈矩者,毫无查禁,皆免惩治。向来所有或写、或刻奉禁天主教各明文,无论何处,概行宽免。
第十四款 将来中国不可另有别人联情结行,包揽贸易。倘有违例,领事官知会中国,设法驱除,中国官宜先行禁止,免败任便往来交易之谊。
第十五款 凡大法国船驶进通商各口地方之处,就可自雇引水,即带进口,所有钞饷完纳后,欲行扬帆,应由引水速带出口,不得阻止留难。凡人欲当大法国引水者,若有三张船主执照,领事官便可著伊为引水,与别国一律办事。所给引水工银,领事等官在通商各口地方,秉公酌量远近,险易情形,定其工价。
第十六款 凡大法国船一经引水带进口内,即由海关酌派妥役一、二名,随船管押,稽查透漏。该役或搭坐商船,或自雇艇只,均听其便。所需工食,由海关给发,不得向船主及代办商人等需索。倘有违例,即按所索多寡,照例科罪,并照数追偿。
第十七款 凡大法国船进口,在一日之内,并无阻碍,其船主、或货主、或代办商人,即将船牌、货单等件,缴送领事官。该领事官于接到船牌、货单后,一日内即将船名、人名及所载吨数、货色详细开明,照会海关。倘船主怠慢,于船进口后经二日之内,不将船牌、货单呈缴领事官,每逾一日,罚银五十圆,入中国官;但所罚之数不得过二百圆,迨领事官照会海关后,海关即发牌照,准其开舱。倘船主未领牌照,擅自开舱卸货,罚银五百圆;所卸之货一并入官。
第十八款 凡大法国船主、商人,应听任便雇各项剥船、小艇,载运货物,附搭客人,其船艇脚价,由彼此合意商允,不必地方官为经理,若有该船艇诓骗、走失,地方官亦不赔偿。其船艇不限以只数,亦不得令人把持,并不准挑夫人等包揽起货、下货。
第十九款 凡大法国商人卸货、下货,应先开明货单,呈送领事官,即著通事通报海关,便准其卸货、下货,即当查验其各货妥当,彼此均无受亏。大法国商人不欲自行计议税饷,另倩熟悉之人代为计议完税,亦听其便;如有事后异言,俱不准听,至估价定税之数,若商人与中华人意见不合,应彼此唤集二、三商人,验明货物,以出价高者定为估价。凡输税饷以净货为率;所有货物应除去皮毛。倘大法国人与海关不能定各货皮毛轻重,就将争执各件连皮过秤,先定多寡约数,再复除净皮毛,称其斤重,即以所称通计类推。当查验货物之时,如有意见不合,大法国商立请领事官前来,该领事官亦即知会海关,从中尽力作合;均限一日之内通报,否则不为准理。于议论未定之先,海关不得将互争数目姑写册上,恐后难于核定。进口货物遇有损坏,应核减税银,照估价之例,秉公办理。
第二十款 凡船进口,尚未领有牌照卸货,即与第十九款所载,在二日之内可出口往别口去。在此不必输纳钞饷,仍在卖货之口,完纳钞饷。
第二十一款 议定大法国船主或商人卸货完税则例,俱逐次按数输纳。至出口下货亦然。凡大法国船所有钞饷,一经全完,海关即给与实收,呈送领事官验明,即将船牌交还,准令开行。海关酌定银号若干,可以代中国收大法国应输饷项,该银号所给实收,一如中国官所给无异。所输之银,或纹银,或洋银,海关与领事官核其市价情形,将洋银比较纹银,应补水若干,照数补足。
第二十二款 凡船按照第二十款进口,出二日之外与未开舵卸货之先,即将船钞全完;按照例式,凡船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钞银五钱;不及一百五十吨者,每吨纳钞银一钱。所有从前进口、出口各样规费,一概革除,以后不得再生别端。凡纳钞时,海关给发执照,开明船钞完纳,倘该船驶往别口,即于进口时,将执照送验,毋庸输钞,以免重复;凡大法国船,从外国进中国,止须纳船钞一次。所有大法国三板等小船,无论有篷、无篷,附搭过客、载运行李、书信、食物,并无应税之货者,一体免钞。若该小船载运货物,照一百五十吨以下之例,每吨输钞银一钱。倘大法国商人雇赁中国船艇,该船不输船钞。
第二十三款 大法国货物,在通商各口已按例输税,中国商人即便带进内地,经过税关,只照现例输税,不得复索规费,按今税则是有准绳,以后毋庸加增。倘有海关书役人等不守例款,诈取规费、增收税饷者,照中国例究治。
第二十四款 凡大法国船进通商各口,如将货在此卸去多寡,即照所卸之数输纳;其馀货物欲带往别口卸卖者,其饷银亦在别口输纳。遇有大法国人在此口已将货饷输纳,转欲载往别口售卖者,报明领事官,照会海关,将货验明,果系原封不动,给与牌照,注明该货曾在某口输饷。俟该商进别口时,将牌照呈送领事官,转送海关,查验免税,即给与牌照卸货,一切规费俱无;惟查出有夹私、诓骗等弊,即将该货严拿入官。
第二十五款 凡剥货若非奉官特准及必须剥运之处,不得将货辄行剥运。遇有免不得剥运之处,该商应报明领事官,给与执照,海关查验执照,准其剥货。该海关可以常著胥役监视。倘有不奉准而剥货者,除遇有意外危险不及等候外,所有私剥之货,全行入官。
第二十六款 凡通商各口海关均有部颁秤码、丈尺等项,应照造一分,比较准确,送领事官署收存,轻重、长短,一与粤海关无异,每件镌戳粤海关字样。所有钞饷各银输纳中国者,俱依此秤码兑交。如有秤丈货物争执,即以此式为准。
第二十七款 大法国人在通商各口贸易,凡入口、出口均照两国钦差大臣所定印押而附章程之税则,输纳钞饷。但因两国货物,或土产,或工艺,一时不同而价值有低昂之殊,其税则有增减之别,每七年较订一次,以资允协。七年之内,已定税银将来并不得加增,亦不得有别项规费。大法国人凡有钞饷输纳,其货物经此次画押载在则例,并非禁止、并无限制者,不拘从本国及别国带进,及无论带往何国,均听其便。大清国不得于例载各货物别增禁止限制之条。如将来改变则例,应与大法国会通议允后,方可酌改。至税则与章程现定与将来所定者,大法国商民每处每时悉照遵行,一如厚爱之国无异。
第二十八款 缘所定之税则公当,不为走私借口,谅大法国商船将来在通商各口不作走私之事;若或有商人、船只在各口走私,无论何等货价、何项货物,并例禁之货与偷漏者,地方官一体拿究入官。再中国可以随意禁止走私船只进中土,亦可以押令算清帐项,刻即出口。倘有别国冒用大法国旗号者,大法国设法禁止,以遏刁风。
第二十九款 大法国皇上任凭派拨兵船在通商各口地方停泊,弹压商民水手,俾领事得有威权。将来兵船人等皆有束约,不许滋事生端,即责成该兵船主飭令遵守第三十三款各船与陆地交涉及钤制水手之条例办理。至兵船议明约定,不纳各项钞饷。
第三十款 凡大法国兵船往来游奕,保护商船,所过中国通商各口,均以友谊接待。其兵船听凭采买日用各物,若有坏烂,亦可购料修补,俱无阻碍。倘大法国商船遇有破烂及别缘故,急须进口躲避者,无论何口当以友谊接待。如有大法国船只在中国近岸地方损坏,地方官闻知,即为拯救,给与日用急需,设法打捞货物,不使损坏,随照会附近领事等官,会同地方官,设法著令该商捎人等回国,及为之拯救破船木片、货物等项。
第三十一款 将来中国遇有与别国用兵,除敌国布告堵口不能前进外,中国不为禁阻大法国贸易及与用兵之国交易。凡大法国船从中国口驶往敌国口,所有进口、出口各例货物并无妨碍,如常贸易无异。
第三十二款 凡大法国商船、兵船水手人等逃亡,领事官及船主知会地方官,实力查拿,解送领事官及船主收领。倘有中国人役负罪逃入大法国寓所或商船隐匿,地方官照会领事官,查明罪由,即设法拘送中国官;彼此均不得稍有庇匿。
第三十三款 水手登岸,须遵约束规条,所有应行规条,领事官议定,照会地方官查照,以防该水手与内地民人滋事争端。
第三十四款 遇有大法国商船在中国洋面被洋盗打劫,附近文武官员一经闻知,即上紧缉拿,照例治罪。所有赃物,无论在何处搜获及如何情形,均缴送领事官,转给事主收领。倘承缉之人,或不能获盗,或不能全起赃物,则照中国例处分,但不能赔偿。
第三十五款 凡大法国人有怀怨挟嫌中国人者,应先呈明领事官,覆加详核,竭力调停。如有中国人怀怨大法国人者,领事官亦虚心详核,为之调停。倘遇有争讼,领事官不能为之调停,即移请中国官协力办理,查核明白秉公完结。
第三十六款 将来大法国人在通商各口地方为中国人陷害、凌辱、骚扰,地方官随在弹压,设法防护;更有匪徒、狂民欲行偷盗、毁坏,放火大法国房屋、货行及所建各等院宅,中国官或访闻,或领事官照会,立即饬差驱逐党羽,严拿匪犯,照例从重治罪,将来听凭向应行追脏著赔者责偿。
第三十七款 将来若有中国人负欠大法国人船主及商人债项者,毋论亏负、诓骗等情,大法国人不得照旧例向保商追取;惟应告知领事官,照会地方官查办,出力责令照例赔偿。但负欠之人,或缉捕不获,或死亡不存,或家产尽绝,无力赔偿,大法国商人不得问官取赔。遇有大法国人诓骗中国人财物者,领事官亦一体为中国人出力追还,但中国人不得问领事官与大法国取偿。
第三十八款 凡有大法国人与中国人争闹事件,或遇有争斗中,或一、二人及多人不等,被火器及别器殴伤致毙者,系中国人,由中国官严拿审明,照中国例治罪,系大法国人,由领事官设法拘拿,迅速讯明,照大法国例治罪,其应如何治罪之处,将来大法国议定例款。如有别样情形在本款未经分晰者,俱照此办理,因所定之例,大法国人在各口地方如有犯大小等罪,均照大法国办理。
第三十九款 大法国人在通商各口地方,如有不协争执事件,均归大法国官办理,遇有大法国人与外国人有争执情事,中国官不必过问。至大法国船在通商各口地方,中国官亦不为经理,均归大法国官及该船主自行料理。
第四十款 日后大法国皇上若有应行更易章程条款之处,当就互换章程年月,核计满十二年之数,方可与中国再行筹议。至别国所定章程,不在大法国此次所定条款内者,大法国领事等官与民人不能限以遵守;惟中国将来如有特恩、旷典、优免、保佑,别国得之,大法国亦与焉。
第四十一款 兹大法国大皇帝欲表美意,与大清国大皇帝特将凡可忆往日各不协之处而今已欣然解释,不列于此和约章程之中,因此所有把守广东省城以前各事宜,与大法国军兵各费用,而今两国议定妥当,准行分款开例,而其款仍与在本和约章程缮列通行无异。
第四十二款 凡议立和好、贸易、船只情事等章程,两国大臣画押用印,奏上大皇帝。自画押用印之日起,约计限以一年,大清国大皇帝、大法国大皇帝彼此御览,钦定批准,即在京师交互存照。交互之后,中国即将本和约章程行文内外各宪,偏行周知。两国钦差大臣即于章程画押盖印,以为凭据。
咸丰八年五月十七日,即降生后一千八百五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在直隶天津钤用关防,一样四本,各执二本存照。
和约章程补遗
编辑第一款 西林县知县张鸣凤敢将本国传教人马神父恣意杀死,本系有罪之人,应将该知县革职,并言明嗣后永不得莅任。
第二款 西林县既经革职后,即照会大法国钦差大臣知照,又将革职事由备载京报内。
第三款 大法国民人及所保护者在广东省城所有行内物件,大法、大英军兵未入省之先,皆被百姓或烧、或劫,后计多寡,按据分赔。
第四款 中国官员固执不允大法国以理所请各赔补之处,以致军需繁多,务必由广东海关照数赔补。其赔补银与军兵费用约有二百万两之多;应将此银交大法国驻札中国钦差大臣收入,复回收单执照。其二百万两分六次,每年一次交清,或用银两,或用会单,仍由广东海关交清,将来凡有本国完纳出入货税各客商,皆准量税之多寡,用银九分,会单一分完纳。其交银,首次从两国钦差大臣画押章程之日起,约一年之内交清。广东海关于抽税时,若欲每年惟收会单,其会单值银三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两三钱四分之数,即六分之一抽税,亦无不可。后在广东,中国大宪会同大法国钦差派员预行会议,定立会单图式印章,如何交收,每会单值银多少,交清银两之后如何注销,以免重复。
第五款 中国将上款所开银数,或用银两,或用海关会单,一经交清,大法国军兵即时退出粤省,惟以军兵及速退出之便,中国欲将各会单或先期,或按次,分明年号交出,在领事官署寄存,亦无不可。
第六款 以上各款仍如各字列载和约章程内一律无异,因此两国钦差大臣画押钤印。
咸丰八年五月十七日,即降生后一千八百五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在直隶天津钤用关防,一样四本,各执二本存照。
凡船按照第二十款进口,出二日之外与未开舱卸货之先,即将船钞全完;按照例式,凡船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纳钞银四钱;不及一百五十吨者,每吨纳钞银一钱。凡船只出口欲往中国议定通商他口,并往来安南国内法国所辖埠头与附近之日本码头,该船主禀明海关监督,发给专照,自是日起以四个月为期,如系前赴议定通商各口,俱毋庸另纳船钞,以免重输,如在四个月之外,另纳船钞一次。所有大法国三板等小船,无论有篷、无篷,均照一百五十吨以下之例,每吨输钞银一钱,每四个月纳钞一次。其大法国商人雇赁中国船艇,亦按四个月纳钞一次。以上系更定二十二款,其原旧第二十二款“不输船钞”等字样,作为废纸。
同治四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