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战时军律补充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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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战时军律 (民国2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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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部队长未奉命令擅自离开部属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发生事变或遗误军机者死刑
第二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冒领浮领或浮报军实者死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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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部队长未奉命令擅自离开部属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发生事变或遗误军机者死刑
第二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冒领浮领或浮报军实者死刑或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