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政府与布吉纳法索政府防制沙漠化特别计画财援议定书
中华民国政府与布吉纳法索政府防制沙漠化特别计画财援议定书 1999年 |
(民国 88 年 04 月 08 日签订 ) |
中华民国政府 (以下称中方) 与布吉纳法索政府 (以下称布方) ,
鉴于布方向中方请求提供财援,以支应布国防制沙漠化特别计画 (以下称本特别计画) 之部分经费;鉴于布方认为本特别计画之重要性有需中方之协助;
鉴于布方环境暨水利部所属水利暨林务总司将为本特别计画之执行单位;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般条件
中、布双方同意中、布现行合作协定之一般条件均应适用于本议定书并具同等效力。
第二条 财援
中方同意提供布方壹佰贰拾伍万美元之无偿援助,为期五年。
上述财援将用于支应本特别计画之部分经费。
第三条 生效先决条件
本议定书之生效取决于布方满足下列条件:
(一) 指派一位具造林经验之专家为本特别计画协调人;
(二) 提供本特别计画执行之合格干部及其他人员;
(三) 提供本特别计画之合适办公处所。
布方另承诺应运用适当技术方法,以确保本特别计画之成功。
第四条 拨款
本财援将分五次拨赠,即于中方第一会计年度 (当年七月一日至翌年六月卅日) 拨赠肆拾陆万伍千美元,第二至第四会计年度各贰拾万美元,第五会计年度拾捌万伍仟美元。
第五条 采购及劳务
布方承诺充分运用本财援,以进行本特别计画执行所需之物资采购及劳务支付。
第六条 其他条款
本议定书自签订日起生效,效期五年。
凡因双方执行本议定书所生之纠纷,应以协商或谈判之友好方式解决。
为此双方政府正式授权之代表特签署本议定书以昭信守。本议定书以中文及法文各缮制两份,两种约本同一作准。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四月八日即公历一九九九年四月八日于瓦加杜古签署
中华民国政府 代表
驻布吉纳法索 大使 龚政定
布吉纳法索政府 代表
经济暨财政部 部长 宗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