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政府与圣文森国政府间农业技术合作协定

条约 中华民国政府与圣文森国政府间农业技术合作协定 2012年
中华民国、圣文森及格瑞那丁
此条约于2015年8月7日于圣文森及格瑞那丁金石城签署。按中华民国外交部“条约协定资料库”网站,按中华民国法律,此条约属于公有领域。

中华民国政府与圣文森国政府(以下称“双方”)为加强双边友好关系并促进农业技术合作,经双方各指派代表,议定下列条款:

第一条 本协定取代双方于2012年10月2日在金石城签署之“中华民国政府与圣文森国政府间农业技术合作协定”。

第二条 双方同意自2015年起程期4年,合作推动“强化农民组织暨提升蔬果生产技术计画”(以下简称“本计画”),已协助强化圣文森国农民组织功能并提升蔬果生产技术,加速产业现代化。

第三条 双方应依本协定附件“圣文森强化农民组织暨提升蔬果生产技术计画”之计画书执行。

第四条 本计画主要工作:

一、强化及扩展圣文森国农业、乡村转型、森林、渔业暨工业部推广技术支援体系及技术人员能力。
二、建立目标作物设施及田间栽培模式与规范,提升蔬果生产品质及产量。
三、建立蔬果合作社行政及产销管理系统,强化农民组织之功能。

第五条 中华民国政府及圣文森国政府应分别指定财团法人国际合作发展基金会及圣文森国农业、乡村转型、森林、渔业暨工业部共同负责执行本计画。

第六条 中华民国政府同意:

一、依据双方同义肢年度计画,自2015年起编列预算,以4年期程执行本计画。
二、派遣1名计画经理,负责本计画之规划、协调及控管工作,并依据本计画各阶段需求,派遣技术人员及短期专家提供计画谘询及必要技术协助。
三、在本计画预算中应保留部分经费,作为上述人员之薪资、医疗、保险、来回机票、房租补助、退休金及员工福利等,以及短期专家于本计画期间之考察费用。
四、本计画执行期间,中华民国驻圣文森国大使馆应负责监督。

第七条 圣文森国政府同意:

一、提供本计画蔬果合作社所需之场地及建筑。
二、支付参与本计画执行之圣文森国国籍人员薪资。
三、本计画执行期间,由农业、乡村转型、森林、渔业暨工业部负责监督与管理。
四、农业、乡村转型;森林、渔业暨工业部负责指派以下人员配合办理:
(一)计画协调人1名:
1、本计画联络人,与中华民国政府派遣之计画经理及专家合作负责筹组及监督本计画所需之工作团队,并定期评估及监督计画执行状况。
2、计画协调人应准备及完成撰写本计画执行进度之业务季报告、年度报告,
二、支付参与本计画执行之圣文森国国籍人员薪资。
三、本计画执行期间,由农业、乡村转型、森林、渔业暨工业部负责监督与管理。
四、本计画执行期间,中华民国驻圣文森国大使馆应负责监督。

第八条 两缔约国同意于最短期间内,另订通商航海条约。

第九条 本条约分缮中文、暹文与英文各二份,遇有解释不同,应以英文为准。

第一○条 本条约应由两缔约国各依本国法定手续于最短时间内批准。自互换批准之日起,发生效力,并将继续保持效力。但逾十年之后任何一方得以十二个月前之通知宣告废止之。

批准文件应在重庆或南京互换。

为此,两全权代表将本条约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佛历二千四百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公历一千九百四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订于曼谷

李铁铮 (签字)
蒙‧纳洽王‧赛尼‧卜拉摩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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