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东三省自治省政府与苏维亚社会联邦政府之协定

中华民国东三省自治省政府与苏维亚社会联邦政府之协定
中华民国13年(1924年)9月20日于奉天

中华民国东三省自治政府苏维亚社会联邦政府,为增进友谊及规定关于双方利益之各项问题起见,经双方同意,订立协定,为此

中华民国东三省自治省政府委派全权代表郑谦吕荣寰锺世铭

苏维亚社会联邦政府委派全权代表库兹聂措夫,

双方全权代表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洽,议定协定各条如左:

第一条 中国东省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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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双方政府同意将东省铁路问题解决如左:

(一)缔约双方政府声明,东省铁路纯系商业性质之机关,缔约双方政府彼此声明,除该路营业事务直辖于该路外,所有关系中华民国国家及地方政府权利之各项事务,如司法、民政、军务、警务、市政、税务、地亩(除铁路本身必需地皮外)等,概由中国官府办理处置。

(二)一八九六年九月八日八月廿七日订立之建筑、经营东省铁路合同第十二条内所载之期限,应由八十年减至六十年,此项期满后,该路及该路之一切附属产业均归为中国政府所有,无须给价。经双方同意时,得将再行缩短上述期限(即六十年)之问题,提出商议。

自本协定签订之日起,苏联方面同意,中国有权赎回该路。赎时,应由双方商定该路曾经实在价值若干,并用中国资本以公道价额赎回之。

(三)苏联政府允在双方组织委员会中,将东省铁路公司债务问题,按照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之中俄协定大纲第九条第四项决定。

(四)缔约双方彼此同意,东省铁路之前途祇应由中国及苏联两国取决,不准第三者干涉。

(五)一八九六年九月八日八月廿七日所订建筑、经营东省铁路合同,应由双方组织委员会,在签定本协定后四个月以内,按照本协定各条修正完竣。在未修正以前,两国政府根据该项合同所有之权利,与本协定不相抵触暨不妨碍中国主权者,继续有效。

(六)本铁路设理事会为议决机关,置理事十人,由中国委派五人,由苏联政府委派五人。

中国派华理事一人为理事长,兼督办。苏联政府派苏联理事一人为副理事长,兼会办。

理事会之法定人数以七人为至少之数,所有一切取决须得六人以上之同意方可有执行之效力。督、会办共同管理理事会事务,并公同签定各项文书。

督、会办有事故时,可由各该政府另派理事代理职务(督办由华理事代理,会办由苏联理事代理)。

(七)本铁路设监事会,由监事五人组织之,其中监事二人由中国委派,其馀三人由苏联政府委派。监事长由华监事中选举之。

(八)本铁路设管理局局长一人,由苏联人充任,副局长二人,中国、苏联各一,均由理事会委派,由各该政府核办。局长、副局长之职权,由理事会规定之。

(九)本铁路各处处长、副处长等,由理事会委派之。如处长为华人时,副处长须用苏联人,处长为苏联人时,副处长须用华人。

(十)本铁路各处人员按照中华、苏联两国人民平均分配之原则任用。

注 实行此项平均原则时,无论如何,不得妨碍该路平日之生活及事务之进行,即聘用两国职员时,应以各该员之经验、品学、资格为标准。

(十一)除预算及决算之问题应照本协定第一条第十二项办理外,其馀各项问题,由理事会议决,遇有不能解决时,应呈报缔约双方政府,以和平、公允方法解决。

(十二)本铁路之预算、决算,由理事会提交理事会及监事会之联席会议审定。

(十三)本铁路所有纯利,由理事会保存在双方组织之委员会,未将缔约双方分配纯利解决以前,不得动用。

(十四)理事会应将前俄政府于一八九六年十二月四日批准之东省铁路公司章程,按照本协定从速修正完竣,至迟不得过自理事会成立之日起四个月。其未修正以前,该项章程与本协定不相抵触暨不妨碍中国主权者,继续适用。

(十五)将来中国赎回东路之条件,一经缔约双方商定时,或该路于本协定第一条第二项所载之期满后归回中国时,本协定所有关于东路之各部分,即失其效。

第二条 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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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双方同意,将双方无论何种船只在两国边境江湖及他种流域上以国界为限之航行问题,按照平等、相互及彼此尊重主权之原则解决。所有该问题之细目,应在双方组织之委员会,自签定本协定日起于两个月以内规定完竣。因中国方面对于黑龙江下游通海处之客货有甚大利益之关系,苏联方面对于松花江至哈尔滨之客货亦有甚大利益之关系,故双方同意在委员会中,按照平等、相互之原则,讨论保障此种利益之问题。

第三条 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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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双方由双方组织委员会,将彼此疆界重行划定,在疆界未行划定以前,允仍维持现有疆界。

第四条 商约及关税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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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双方允在双方组织之委员会中,根据平等、相互之主义订立商约及关税税则。

第五条 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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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双方政府互相担任,在各该国境内,不准有为图谋以暴行反对各该政府而成立之各种机关或团体之存在及举动。

缔约双方政府允认,彼此不为与对方国政治上及社会上之组织相反对之宣传。

第六条 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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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定各条所规定之各委员会,应在签订本协定后一个月内,起首办事,所有一切问题,应速解决完竣,至迟不得逾六个月。但上述各条内规定期限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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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定自签定日起,即生效力。

为此,双方全权代表将本协定华、俄、英三国之文各两份各签字、盖印。遇有疑义,应以英文为准。

中华民国十三年九月二十日,即西历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订于奉天。

郑 谦印
吕荣寰印
锺世铭印


附件:声明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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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东三省自治省政府与苏维亚社会联邦政府声明,在签订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九月二十日缔约双方政府订定之协定后,中华民国东三省自治省政府允将前俄帝国之领事馆交还苏维亚社会联邦政府。为此,双方全权代表将本协定华、英、俄三国之文各两份各签字、盖印。遇有疑义,应以英文为准。

中华民国十三年九月二十日,即西历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订于奉天。

郑 谦印
吕荣寰印
锺世铭印


附件:声明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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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东三省自治省政府与苏维亚社会联邦政府互相声明,自缔约双方政府签订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九月二十日协定后,如现在有在中华民国东三省自治省政府各机关服务之前俄人民,因恐其存在及举动有危及苏维亚社会联邦之利益,或现有在苏维亚社会联邦政府各机关服务之华人因恐其存在及举动有危及中华民国东三省自治省之利益各该政府允将该项人民开列名单,交送各该政府,并饬所属各机关采取必须手续,取缔其行为或停止其职务。

为此双方全权代表将本协定华、俄、英三国之文各两份签字、盖印。遇有疑义,应以英文为准。

中华民国十三年九月二十日,即西历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订于奉天。

郑 谦印
吕荣寰印
锺世铭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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