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通令劝诫军人
临时大总统令 大总统盖印 唐绍仪段祺瑞刘冠雄署名 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袁世凯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22日 1912年5月22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五月二十四日第二十四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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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以卫国保民为天职。即以服从命令为天性。古今中外。咸同此义。凡上级军官之命令。俱有绝对服从之义务。不明此理。则丧失其当然之人格。不啻戕伐其固有之天性。天怒人怨。为五洲万国所唾骂。辱莫大焉。将恃此毫无纪律之军人。以卫国保民。岂不可危可痛。自军兴以后。四民失业。播散流离。所仰望于军人者。责任何等重大。若不能恢复秩序。戬暴锄强。无论内问天良。固多悚歉。即以一身利害而论。军人同是国民。而衣食所需。又无非同胞担负。试思谁无家室。谁无兄弟。被人滋扰。情何以堪。设身处地。能无痛恨。且军人不守纪律。必至牵动大局。图一时之放恣。忘国势之倾危。国之不存。身于何有。追原祸首。孰执其咎。故欲保国卫民。必先服从命令。使全国军队。如一身之使臂。臂之使指。万目一的。万众一心。起国民爱敬之感情。即贻己身以无穷之福利。本大总统素以卫国保民为宗旨。而军人之能否卫国保民。即视其能否服从命令。深望我军人以本大总统之心为心。视国民之苦乐。与军人之苦乐为一体。乃能保全荣誉。巩固国基。是用三令五申。不惮谆谆吿诫。各该将领其传知此意。俾各懔遵。此令。
中华民国元年五月二十二日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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