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县彝区民主改革划分农村阶级成分补充办法
九龙县彝区民主改革划分农村阶级成分补充办法 1957年2月5日 发布机关:九龙县人民政府 |
原注为草案 |
为了在民主改革中划清农村阶级界限,便于干部和群众掌握改革政策,特规定本补充办法。
第一条:在民主改革中,农村只划奴隶主(或地主)、小土地出租者、劳动者和奴 隶等成分。
第二条:确定各种成分的时间,自 1956年元月1 日起到民主改革开始时止。
第三条:奴隶主不劳动,占有锅庄娃子三个或安家娃子三户以上;占有土地超过本 乡每人平均数以上者、或家中虽有人参加主要劳动但剥削奴隶的劳动量超过自己劳动五 倍以上应划为奴隶主。虽占有三个锅庄娃子或三户安家娃子但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劳动人 民生活水平者,可不划为奴隶主。
第四条:地主不劳动,占有土地为全乡每人平均数三倍以上者。或家中虽有人参加 主要劳动但剥削雇用劳动量超过自己劳动五倍以上者。
第五条:占有土地为全乡每人平均数三倍以上,虽有劳动力但从事其他职业而未参 加农业生产或因缺乏劳动力,土地出租由奴隶、劳动者耕种者,划为小土地出租者。小 土地出租者每人平均土地超过本乡每人平均数百分之二百以上的土地予以征收(如本乡每人平均数为三亩本户每人平均土地数超出六亩以上者,征收其超过部分)。如该项土 地确系本人劳动所得购买者,或系鳏、寡、孤、独、残废必须依靠该项土地为生者,其 每人平均土地数虽超过本乡每人平均数百分之二百者仍可酌情予以照顾。
第六条:劳动者家中有人参加主要劳动,占有土地在本乡每人平均数三倍以下,占 有锅庄娃子二个或安家娃子二户以下者。
第七条:锅庄娃子是奴隶主的一种私有财产,自己一无所有(或只有极少一点生产 资料),在奴隶主家中终年无偿劳动,完全没有人身自由,应划为奴隶。
第八条:凡本办法未包括者,参照政务院的决定处理。
一 、 所谓主要劳动应以普通劳动者的劳动为标准,并由群众民主评定(半劳动和附 带劳动不计为主要劳动)。
二、 娃子的计算:
(一) 安家娃子一户相当于锅庄娃子一个计算。
(二) 奴隶主占有锅庄娃子三个或安家娃子三户,以上一、二条系相加计算,如某 户占有锅庄娃子一个、安家娃子二户相加计算即已符合以上条件。
(三) 锅庄娃子在十岁以下者不计算。
(四) 虽常年无偿劳动,但有人身自由的劳动者不计算为锅庄娃子。
(五) 几户共同占有的锅庄娃子或安家娃子不计算。
九龙县人民政府
1957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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