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官制(非现行条文)
参议院议决(本制)大总统依照约法第三十条公布之
大总统盖印 陆徵祥朱启铃署名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8月19日
1912年8月19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八月二十一日第一百十三号
临时大总统令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8月21日)

  第一条 交通总长。管理铁路邮政电政航政。监督所辖各官署。及全国关于交通电气事业。

  第二条 交通部职员。除各部官制通则所定外。置职员如左。

  视察 荐任

  技监 荐任

  技正 荐任

  技士 委任

  第三条 视察四人。承长官之命。掌视察事务。

  第四条 技监二人。承总长之命。管理专门技术事务。指挥监督所属技术官。

  第五条 技正四人。技士十人。承长官之命。掌技术事务。

  第六条 交通部总务厅。除各部官制通则所定外。掌事务如左。

  一 关于养成交通职员事项

  二 关于交通博物馆事项

  第七条 交通部置左列各司。

  路政司

  邮政司

  电政司

  航政司

  第八条 路政司掌事务如左。

  一 关于管理国有铁路事项。

  二 关于监督民有铁路事项。

  三 关于监督陆上运输业事项。

  第九条 邮政司掌事务如左。

  一 关于邮件事项。

  二 关于邮便汇兑及邮便储金事项。

  三 关于驿站台站事项。

  第十条 电政司掌事务如左。

  一 关于管理电报电话及其他交通电气业事项。

  二 关于监督民办电话及其他交通电气业事项。

  第十一条 航政司掌事务如左。

  一 关于管理航路及航路标识事项。

  二 关于监督造船船舶船员及水上运输业事项。

  三 其他航政事项。

  第十二条 交通部主事员额。至多不得逾一百十人。

  第十三条 交通部参事佥事主事员额。以部令定之。

  第十四条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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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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