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台北运务段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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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台北运务段办事细则
民国95年5月4日(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交通部命令
2006年5月4日

  1.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五月四日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铁人一字第0950009577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18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 1 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组织通则第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台北运务段 (以下简称本段) 业务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之。

第 3 条

本段掌理客货营运、行车运转、总务、劳安、人事、政风、车班组及车站业务。

第 4 条

经指派担任客货营运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办理客货营运业务人员在职教育训练事宜。 二、督导考核各站客、货运业务及客货车调配情形。 三、各站附业、广告接洽申请及管理事宜。 四、办理票证自动化事宜。 五、督导考核站车秩序与清洁维护。 六、办理为民服务及旅客投书案件处理。 七、其他交办事项。

第 5 条

经指派担任行车运转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办理行车运转人员在职教育训练事宜。 二、督导考核站、车办理列车编组调配及行车运转考核。 三、督导各站办理行车事故应变演练事宜。 四、对段辖各站、车发生行车事故,督促抢修及指挥调度事宜。 五、 督促段辖各站注意办理闭塞、号志机、转辙器及连动装置之保养、运用及调整事宜。 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 6 条

经指派担任总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行车事故因旅客死伤之慰问、赔偿、协调等事宜。 二、年度预算编制事项。 三、预算分配及执行事项。 四、收支审核、预算动支及请款报销清单编制事项。 五、消防业务及各项设备之维护、训练事宜。 六、办理所属文康小组活动之规划及经费之执行事宜。 七、车站清洁外包招标事宜。 八、办公厅舍、车站场所修缮、维护及使用管理事项。 九、财物、事务用品采购及管理事项。 十、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保管及出纳帐册报表处理事项。 十一、印信典守,文书流程管制,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及文书保密事项。 十二、办理个人所得税之扣缴及申报事项。 十三、其他交办事项。

第 7 条

经指派担任劳安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与检查事项。 二、年度劳工安全卫生训练计画及执行事项。 三、职业灾害处理事项。 四、办理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资料及建议案。 五、劳工安全卫生宣传事项。 六、规划实施员工一般健康检查。 七、实施辖区单位环境、设施、人员安全卫生稽核、管理、检查。 八、其他交办业务。

第 8 条

经指派担任人事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机关组织编制事项。 二、机关人力规划及评鉴事项。 三、新进人员进用甄试事项。 四、任免、铨叙及迁调事项。 五、召募志工事项。 六、劳工教育、劳资关系、工作规则事项。 七、考核、奖惩、考成 (绩) 、表扬褒扬及申诉事项。 八、差假、勤惰管理事项。 九、训练、进修、讲习、出国、考察事项。 十、退休、离职、资遣、抚恤事项。 十一、保险、待遇、乘务车证、福利互助及各项补助费事项。 十二、人事资料登录及管理事项。 十三、其他交办事项。

第 9 条

经指派担任政风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政风法令宣导事项。 二、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三、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四、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五、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六、危害及破坏事项之预防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七、政风督导小组规划执行事项。 八、政风工作年度计划之策划,拟订及推动执行事项。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10 条

经指派担任车班组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办理随乘列车担任行车、查票,并指挥监督随车人员事项。 二、办理旅客随车携带物之查验事项。 三、办理车内服务及清洁秩序之维持事项。 四、办理列车运转之一切事宜。 五、办理行李包裹、零担货物之授受、保管及装卸事项。 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 11 条

经指派担任车站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办理行车运转事项。 二、办理乘车票类发售事项。 三、办理行李、包裹、随身携带品、暂时寄存品等事项。 四、办理乘车票类之剪轧、验收、旅客票价之补收事项。 五、办理货运业务事项。 六、办理固定号志之显示,转辙器之扳转及行车设备之清扫整备事项。 七、办理列车之编组及列车车辆之调移事项。 八、办理列车编组之计划及车号之纪录等事项。 九、办理旅客向导及维持站内秩序等事项。 十、办理播音事项。 十一、看守站内平交道事项。 十二、办理行李包裹之装卸、搬运、接送及其他杂务等事项。 十三、办理车辆摘挂、连结器、气轫软管、电线等解结及处理轫机事项。 十四、办理转辙器之扳转闭锁,清洁、看守等事项。 十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12 条

段长综理段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段长襄助之。 其馀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13 条

本段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分层负责明细表报请运务处核定实施。

第 14 条

各层主管对前条逐级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逾越权限或指示原则者,得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并得变更授权范围。

第 15 条

依分层负责之规定处理公务,如遇临时特别案件必须紧急处理时,各层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补请核定。

第 16 条

本段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

第 17 条

本段设段务会议,以段长、副段长、各级主管组成之。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18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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