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观光署组织法

交通部观光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6月7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6月7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673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9月15日至今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8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6 月 7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673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2 年 9 月 15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22001305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第一条

  交通部为办理全国观光发展业务,特设观光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观光发展政策之综合规划、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拟。
  二、观光产业发展之整合规划、推动、管理、督导、辅导及奖助。
  三、全国与区域观光资源之发展及整备;观光行销之整合规划、推动及督导。
  四、国家级风景特定区之规划、建设及管理;直辖市、县(市)级风景特定区与其他观光景点开发建设之协助及督导。
  五、观光人才养成发展之规划、培训及证照管理。
  六、国际与区域观光品牌形象之规划、推动、辅导、行销及宣传。
  七、国际观光组织与国际观光合作之交流、联系、协调及推动。
  八、智慧观光发展之规划、辅导及推动。
  九、其他有关观光事项。

第三条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或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本署为应辖区业务需要,得设各国家风景区管理处。
  前项位于或所辖区域于原住民族地区之国家风景区管理处,其预算员额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于六分之一,并与当地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机制。但现有员额未达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员出缺后,再行进用。

第六条

  本署为应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派员驻境外办事,并依驻外机构组织通则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八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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