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观光署组织法
交通部观光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6月7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6月7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673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9月15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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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交通部为办理全国观光发展业务,特设观光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 一、观光发展政策之综合规划、推动及相关法规之研拟。
- 二、观光产业发展之整合规划、推动、管理、督导、辅导及奖助。
- 三、全国与区域观光资源之发展及整备;观光行销之整合规划、推动及督导。
- 四、国家级风景特定区之规划、建设及管理;直辖市、县(市)级风景特定区与其他观光景点开发建设之协助及督导。
- 五、观光人才养成发展之规划、培训及证照管理。
- 六、国际与区域观光品牌形象之规划、推动、辅导、行销及宣传。
- 七、国际观光组织与国际观光合作之交流、联系、协调及推动。
- 八、智慧观光发展之规划、辅导及推动。
- 九、其他有关观光事项。
第三条
-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或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 本署为应辖区业务需要,得设各国家风景区管理处。
- 前项位于或所辖区域于原住民族地区之国家风景区管理处,其预算员额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于六分之一,并与当地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机制。但现有员额未达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员出缺后,再行进用。
第六条
- 本署为应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派员驻境外办事,并依驻外机构组织通则规定办理。
第七条
-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八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