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邮政总局组织法 (民国23年立法24年公布)
交通部邮政总局组织法(废止) 立法于民国23年6月28日(非现行条文) 1934年6月28日 1935年3月1日 公布于民国24年3月1日 |
交通部邮政总局组织法 (民国6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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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邮政总局直隶于交通部,管理全国邮务,指挥监督所属各机关。
第二条
- 邮政总局设局长一人,简任;承交通部部长之命,综理局务。副局长二人,由交通部部长遴派,一人襄助局长处理局务,一人兼任邮政储金汇业局局长。
第三条
- 邮政总局置总务、考绩、业务、计核、联邮、供应六处,每处设处长、副处长各一人,由局长于邮政人员中遴选,呈请交通部部长委用,承长官之命分掌处务。
第四条
- 邮政总局因事务上之必要,得设视察长一人,视察二人至四人,副视察二人至四人,由局长于邮政人员中遴选,呈请交通部部长委用,承长官之命,视察各地方邮务。
第五条
- 邮政总局设主任秘书一人,秘书二人至四人,由局长遴选,呈请交通部部长委用,承长官之命,办理文书事务。
第六条
- 邮政总局设处员一百人至一百三十人,由局长于邮政人员中遴选委用,承长官之命,办理各处事务。
第七条
- 邮政总局置邮政储金汇业局及各区邮政管理局,其组织法,另定之。
第八条
- 邮政总局得置设计委员会,以局长为委员长,副局长、各处处长、视察长及视察为委员组织之,计划邮政之改良及发展。
- 设计委员会章程由交通部定之。
第九条
- 邮政总局所编制之全国邮政预算书、计算书、决算书,应将邮政储金汇业局收支,一并列入。
第十条
- 邮政总局收支款项,均应用邮政总局名义,由局长及副局长一人会同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 邮政总局订定关于邮务之章程及契约,应呈经交通部核准。
第十二条
- 邮政总局办事规则由交通部定之。
第十三条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