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铁道局组织法 (民国106年立法107年公布)

交通部铁道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6年12月26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06年(2017年)12月26日
中华民国107年(2018年)1月17日
公布于民国107年1月17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700004121号令
交通部铁道局组织法 (民国112年)

中华民国 106 年 12 月 26 日 制定7条
中华民国 107 年 1 月 17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70000412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7 年 6 月 1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070042709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16 日 修正第2, 5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6 月 7 日公布2.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6911号令修正公布第 2、5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2 年 9 月 15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22001305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交通部为办理铁路、大众捷运与其他铁道运输系统之工程建设及监督管理等相关业务,特设铁道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掌理事项)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铁道系统之计画研拟、运务与财务规划、技术研发交流与国际合作或输出、民间参与策划及环境保护。
  二、各铁道系统之土木、结构、轨道、建筑、景观与水土保持等工程之规划、设计、施作及监督。
  三、各铁道系统电力、号志、电讯、车辆、基地维修设备与水电环控之规划、设计、施作及监督。
  四、各铁道系统之系统整合、契约管理、工程管理、品质管制、职业安全卫生及技术规范之研订。
  五、各铁道系统之营业、营运状况、行车运转、行车人员、客货运送、路线修建养护、机车车辆检修、安全管理、事故调查及灾害防救之监督管理。
  六、各铁道系统之用地规划、用地取得,与高速铁路、大众捷运、轻轨系统之路权管理、土地开发、经营管理、资产及处分等相关事宜。
  七、督导铁道文化资产之管理维护。
  八、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机关委托办理之工程。
  九、其他有关铁道系统之工程建设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正、副局长之设置)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各工程处之设置)

  本局为应辖区业务需要,得设各工程处。

第六条 (职称列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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