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电信总局所属各区电信管理局组织通则 (民国70年)
交通部电信总局所属各区电信管理局组织通则(废止) 立法于民国70年1月13日(非现行条文) 1981年1月13日 1981年1月23日 公布于民国70年1月23日 总统(70)台统(一)义字第 0565 号令 |
交通部电信总局所属各区电信管理局组织通则 (民国7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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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通则依交通部电信总局组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 各区电信管理局掌理左列事项:
- 一、电信长期及短期经营建设计画之拟议事项。
- 二、电信业务之经营、推展及督导、考核事项。
- 三、电信建设工程之策划、设计及执行事项。
- 四、电信器材之储运、调度事项。
- 五、电信机线设备之管理及维护事项。
- 六、电子设备之研究、设计、技术支援及维护管理事项。
- 七、其他依法令办理事项。
第三条
- 各区电信管理局设三处至九处及一库,分别掌理各区管理局所掌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 各区电信管理局设总务室,掌理文书、事务、印信典守、产业管理、公务车辆管理、公共关系及不属于其他各处、库事项。
第五条
- 各区电信管理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副局长一人至三人,襄理局务。
第六条
- 各区电信管理局置总工程司一人,处长三人至九人,室主任一人,副处长三人至九人,库主任一人,科长十八人至二十八人,中心主任十一人至二十五人,秘书三人至五人,视察三人至十五人,副总工程司一人,正工程司八人至二十四人,副工程司十六人至三十二人,帮工程司二十四人至四十八人,管理师六人至十八人,副管理师十二人至二十四人,助理管理师十六人至三十二人,佐理员一百人至五百四十人,机务工作员二百七十三人至一千五百二十一人,线路工作员二百七十三人至一千五百二十一人,报务工作员四十六人至二百五十四人,话务工作员一百八十二人至一千零十四人,营业工作员一百三十七人至七百六十一人。
第七条
- 各区电信管理局设人事处(室)及会计处(室),各置处长(主任)一人,副处长(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及岁计、会计、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前条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 各区电信管理局得视地方行政区域及各地业务需要,分设特等、一等、二等、三等电信局。
- 各等电信局之设置标准,由电信总局拟订,报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九条
- 特等电信局置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或二人,主任工程司一人,科长六人至十人,中心主任七人至十五人,正工程司四人至八人,副工程司八人至十二人,帮工程司十二人至二十四人,管理师二人至六人,副管理师六人至十二人,助理管理师八人至十六人,秘书一人或二人,视察二人至四人,佐理员六十人至一百二十人,机务工作员三百五十六人至四百七十六人,线路工作员三百五十八人至四百七十六人,报务工作员六十一人至七十九人,话务工作员二百三十七人至三百十七人,营业工作员一百七十九人至二百三十七人。
- 特等电信局设人事室及会计室,各置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及会计、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前项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 一等电信局置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课长四人至六人,主任四人至六人,正工程司二人至四人,副工程司四人至八人,帮工程司六人至十二人,管理师一人至三人,副管理师二人至六人,助理管理师四人至八人,佐理员三十人至八十人,机务工作员一百四十九人至一百九十七人,线路工作员一百四十九人至一百九十七人,报务工作员二十五人至三十三人,话务工作员九十九人至一百三十一人,营业工作员七十三人至九十九人。
- 一等电信局设人事室及会计室,各置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及会计、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前项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一条
- 二等电信局置局长一人,课长二人或三人,佐理员十八人至三十二人,机务工作员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线路工作员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报务工作员四人至六人,话务工作员十六人至二十二人,营业工作员十三人至十七人。
- 二等电信局置人事管理员及会计员各一人;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及会计、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前项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二条
- 三等电信局置局长一人,佐理员二人至十人,机务工作员十二人至十六人,线路工作员十二人至十六人,报务工作员二人或三人,话务工作员八人至十人,营业工作员六人至八人。
第十三条
- 各区电信管理局得设工程总队,置总队长一人,副总队长一人,科长三人至五人,正工程司二人至六人,副工程司四人至八人,帮工程司六人至十二人,副管理师一人,佐理员二十人至五十人,机务工作员二百零八人至四百二十人,线路工作员二百十人至四百三十八人。
- 工程总队设人事室及会计室,各置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及会计、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前项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 工程总队得视实际需要,设工程队二队至六队,各置队长一人;所需工作人员,依据建设计画及进度定期聘雇之。
第十四条
- 各区电信管理局办事细则,由各电信管理局拟订,报请电信总局核定之。
第十五条
- 本通则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