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电信总局所属各区电信管理局组织通则 (民国74年)

交通部电信总局所属各区电信管理局组织通则 (民国70年) 交通部电信总局所属各区电信管理局组织通则(废止)
立法于民国74年4月12日(非现行条文)
1985年4月12日
1985年4月22日
公布于民国74年4月22日
总统(74)华总(一)义字第 1888 号令

中华民国 70 年 1 月 13 日 制定15条
中华民国 70 年 1 月 23 日公布总统(70)台统(一)义字第 0565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5 条
中华民国 74 年 4 月 12 日 修正第2, 6, 9, 10, 13条
中华民国 74 年 4 月 22 日公布总统(74)华总(一)义字第 1888 号令修正公布第 2、6、9、10、13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1 年 6 月 7 日 废止15条
中华民国 91 年 6 月 19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100124430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通则依交通部电信总局组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职掌)

  各区电信管理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电信长期及短期经营建设计画之拟议事项。
  二、电信业务之经营、推展及督导、考核事项。
  三、电信建设工程之策划、设计及执行事项。
  四、电信器材之采购、储运、调度事项。
  五、电信机线设备之管理及维护事项。
  六、电子设备之研究、设计、技术支援及维护管理事项。
  七、其他依法令办理事项。

第三条 (编制)

  各区电信管理局设三处至九处及一库,分别掌理各区管理局所掌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总务处职掌)

  各区电信管理局设总务室,掌理文书、事务、印信典守、产业管理、公务车辆管理、公共关系及不属于其他各处、库事项。

第五条 (局长之设置)

  各区电信管理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副局长一人至三人,襄理局务。

第六条 (管理局人员之编制)

  各区电信管理局置总工程司一人,处长三人至九人,室主任一人,副处长三人至九人,库主任一人,科长十八人至二十八人,中心主任十一人至二十五人,秘书三人至五人,视察三人至十五人,副总工程司一人,正工程司八人至二十四人,副工程司三十五人至五十一人,帮工程司二十四人至四十八人,管理师六人至十八人、副管理师五十九人至八十三人,助理管理师二十四人至四十八人,股长一百一十五人至一百八十七人,佐理员六十五人至四百七十一人,机务工作员二百一十人至一千四百一十八人,线路工作员二百二十五人至一千四百六十七人,报务工作员四十一人至二百四十五人,话务工作员一百五十九人至九百九十一人,营业工作员一百二十二人至七百三十八人。

第七条 (人事处及会计处之设置)

  各区电信管理局设人事处(室)及会计处(室),各置处长(主任)一人,副处长(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及岁计、会计、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前条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管理局之设等)

  各区电信管理局得视地方行政区域及各地业务需要,分设特等、一等、二等、三等电信局。
  各等电信局之设置标准,由电信总局拟订,报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九条 (特等电信局之编制)

  特等电信局置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或二人,主任工程司一人,科长六人至十人,中心主任七人至十五人,正工程司四人至八人,副工程司八人至十二人,帮工程司十二人至二十四人,管理师二人至六人,副管理师二十五人至三十三人,助理管理师八人至十六人,秘书一人至或二人,视察二人至四人,股长四十七人至五十九人,佐理员五十人至九十八人,机务工作员三百三十九人至四百五十九人,线路工作员三百五十人至四百六十八人,报务工作员五十九人至七十五人,话务工作员二百二十一人至三百零一人,营业工作员一百六十五人至二百二十三人。
  特等电信局设人事室及会计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会计及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均就前项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一等电信局之编制)

  一等电信局置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课长四人至六人,主任四人至六人,正工程司二人至四人,副工程司四人至八人,帮工程司六人至十二人,管理师一人至三人,副管理师七人至十五人,助理管理师四人至八人,股长十七人至二十七人,佐理员二十四人至七十人,机务工作员一百四十五人至一百九十一人,线路工作员一百四十六人至一百九十二人,报务工作员二十四人至三十人,话务工作员九十四人至一百二十四人,营业工作员六十九人至九十三人。
  一等电信局设人事室及会计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会计及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均就前项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一条 (二等电信局之编制)

  二等电信局置局长一人,课长二人或三人,佐理员十八人至三十二人,机务工作员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线路工作员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报务工作员四人至六人,话务工作员十六人至二十二人,营业工作员十三人至十七人。
  二等电信局置人事管理员及会计员各一人;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及会计、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前项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二条 (三等电信局之编制)

  三等电信局置局长一人,佐理员二人至十人,机务工作员十二人至十六人,线路工作员十二人至十六人,报务工作员二人或三人,话务工作员八人至十人,营业工作员六人至八人。

第十三条 (工程总队之设置)

  各区电信管理局得设工程总队一队至四队,各置总队长一人,副总队长一人,科长三人至五人,正工程司二人至六人,副工程司六人至十人,帮工程司六人至十二人,副管理师五人至九人,股长五人至九人,佐理员十四人至四十人,机务工作员二百零五人至四百一十五人,线路工作员二百零七人至四百三十三人。
  工程总队设人事室及会计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会计及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均就前项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工程总队得视实际需要,设工程队二队至六队,各置队长一人。所需工作人员,依据建设计画及进度定期聘、雇之。

第十四条 (办事细则之拟定)

  各区电信管理局办事细则,由各电信管理局拟订,报请电信总局核定之。

第十五条 (施行日)

  本通则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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