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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生物资料库管理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99 年 1 月 7 日
制定31条
中华民国 99 年 2 月 3 日公布
1.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900022481号令
制定公布全文 31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0 年 1 月 10 日
修正第29, 30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1 月 26 日公布
2.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015651号令
修正公布第 29、30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1 年 7 月 26 日
删除第29条
中华民国 101 年 8 月 8 日公布
3.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177991号令
删除公布第 29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20141353号公告
第 2 条所列属“行政院卫生署”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卫生福利部”管辖
中华民国 108 年 5 月 24 日
修正第2, 5条
中华民国 108 年 6 月 12 日公布
4.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800059271号令
修正公布第 2、5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9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第6条
中华民国 110 年 1 月 20 日公布
5.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003541号令
修正公布第 6 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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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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