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奖暂行章程

保奖暂行章程
大清内阁
宣统三年七月十三日
1911年9月5日
公布于内阁官报七月十五日第十五号

  一、劳绩领照未便漫无限制也。查历年保案。除业经出仕。并已领劳绩执照外。其未经领照各员。曾于宣统元年正月由前吏部奏定通行。统限二年内一律领照在案。迄今已逾定限。并不请领。即系自误。且核其时有隔数十年十馀年不等者。或其人已衰迈。不愿出仕。或已多物故。漏未咨报。延搁既久。无从稽核。冒名顶替之弊。遂由此而生。殊非慎重名器之道。拟请截至光緖二十年止。凡二十年以前。奉 旨允准及议准覆奏保奖议叙之案。未经领照各员。均不再发给执照。倘日后有就原保之官加保者。核其出身。给予应得官阶。由原保之官加捐者。由度支部另行核奖。

  一、议叙之案。应槪令开单奏保也。查向章各馆书成奏案名曰保奖。咨案名曰议叙。往往一案议叙有多至千数百员者。名器未免过滥。且此次暂行章程各项。选班已停。似不必再立议叙班次。除他项议叙。加级纪录。仍照旧办理外。拟嗣后凡各馆各项议叙之案。一律改为开单择尤奏保。按照保奖章程核办。议叙名目。即行删除。庶足以昭画一。

  一、咨送履历时。宜随案咨送底官执照也。核议保案。固以履历为准。而底官之或捐或保。凡有案可稽者。不难速行定议。若捐案须查。度支部往往不能随时片覆。致核议动稽时日。兹拟仍照咨送履历定限。并令咨送底官执照。查验相符。即行议覆。不必再为行查。倘执照未随履历送到。应自覆奏奉 旨之日起。再酌予六个月限期。毋庸另计往返程限。逾限即将该员所得保案撤销。

  一、旧案扣验捐照。宜酌定限期也。现定办法。劳绩人员。均扣验捐照。惟查吏部旧卷。有业经覆奏。因捐案无从查悉扣验各员捐照者。诚以全案未便久稽。不得不就此变通办法。经年累月。遂至虚悬之案甚多。兹拟自此次定章后。凡扣验捐照各员。勿论远近省分。或由外省咨送。或由本员呈验。统限至宣统四年十二月底到阁。逾限即行撤销。至应扣声明事故等项。亦照此定限办理。

  一、新案旧案办理宜归画一也。查吏部从前办法。异常劳绩人员捐案上兑。在奉 旨交议以前。悉予核准。寻常劳绩人员捐案核准。在奉 旨交议以后。即予撤销。光緖三十一年十二月吏部奏定新章。无论异常寻常劳绩。如在奉 旨交议以前。捐册到部。并无短交各项银两。即予议准。现在无论新案旧案。槪令呈验捐照。拟请嗣后凡在验照期限以内。均令呈验。核准捐照。不再分别捐案上兑核准并捐册到部日期。以免纷歧。

  一、保案不必过分等次也。从前异常之中。有五项优等异常。寻常之中。又有次寻常。及局务寻常。阶级太分。事近繁琐。兹拟以襄办 典礼及军营立功大工合龙。定为优等异常。其馀分别异常寻常及次寻常。由臣阁详细列表。咨行京外各衙门遵照办理。

  一、例保之案。免其咨送立案衔名也。查吏部旧章。各省河工海运洋务等项。出力各员。先由该省督抚。咨送衔名在部立案。俟届年满。照章请奖。不立案者。由吏部照章请旨撤销。历经办理在案。查各项例保之案。既须扣足年限。又复限定人数。若必事事将衔名预先咨送。近于烦琐。兹拟一律免其立案。仍应由原保大臣将实在出力之员。秉公保奖。不得稍涉冒滥。如事属创举著有成效。仍应由各省督抚大臣先行奏明。俟奉 旨允准保奖。或经臣阁议准给奖。方准开单奏保。以昭慎重。

  一、保举班次宜酌定办法。以归一律也。吏部旧章。异常劳绩出力各员。准保免补本班。以升阶补用。无论留省分省。悉归候补班。又光緖三十三年。州县停选改选章程内。开分省佐杂各官保免补本班。以升阶补用各员。既邀免补。即不得再归候补班等语。办理未能画一。今拟自道府以至佐杂底官。如系捐纳原归试用人员。无论何项劳绩。虽保免补。仍归试用。如系正途得官。或劳绩递保。并未动捐。或原系补用各员。得有异常劳绩保举。免补本班。即归候补班以免纷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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