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清室优待条件

清室优待条件 修正清室优待条件
宣统十六年十月九日
中华民国13年(1924年)11月5日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13年11月6日)
政府公报》第3097号第4694至4695页

玆与前清皇室修正清室优待条件特公布之此令

  修正清室优待条件

 今因大清皇帝欲贯彻五族共和之精神,不愿违反民国之各种制度仍存于今日,特将清室优待条件修正如左:

第一条 大清宣统帝从即日起永远废除皇帝尊号,与中华民国国民在法律上享有同等一切之权利;

第二条 自本条件修正后,民国政府每年补助清室家用五十万元,并特支出二百万元开办北京贫民工厂,尽先收容旗籍贫民;

第三条 清室应按照原优待条件第三条,即日移出宫禁,以后得自由选择住居,但民国政府仍负保护责任;

第四条 清室之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民国酌设卫兵妥为保护;

第五条 清室私产归清室完全享有,民国政府当为特别保护,其一切公产应归民国政府所有。

国务总理    外交总长
 大总统印 国务院摄行  教育总长黄 郛     王正廷 内务总长
                 交通总长    财政总长
             陆军总长李书城 海军总长    司法总长张耀曾
             农商总长

中华民国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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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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