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务委员会驻各口岸侨务局组织条例
侨务委员会驻各口岸侨务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4年10月31日(非现行条文) 1945年10月31日 1945年11月16日 公布于民国34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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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侨务委员会经行政院之核准,得在各口岸设侨务局。
第二条
- 侨务局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侨民出国之指导事项。
- 二、关于私招或诱骗劳工妇孺出国之防范事项。
- 三、关于侨民出国、入国谘询之解答事项。
- 四、关于侨民出国、入国之纪录事项。
- 五、关于侨民请领护照、报关纳税之辅助事项。
- 六、关于侨民委托代办事项。
- 七、关于侨民出口、入口时协助,保护及防止舟车关卡留难事项。
- 八、关于侨务委员会交办事项。
第三条
- 侨务局置局长一人,委任或荐任,综理局务,并指导监督所属职员。
第四条
- 侨务局置局员二人至四人,委任;并得酌用雇员三人至六人。
第五条
- 侨务局办事细则,由局拟订,呈请侨务委员会核定之。
第六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