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持元宝一锭,贫子见而艳之。舌吐目注,五色无主。富民戏谓曰:以此锭击汝,能忍受即赠汝不悔。贫子应曰:诺。因操锭戏掷之。贫子遑据不及,持误中额,头破裂死。以人命讼之官,讯其凶器则元宝也。诰之曰:汝奈何以元宝杀人?当抵罪。富民曰:彼自死元宝耳,非关仆也。余前言戏也,彼不舍性命,爱元宝,何为甘受掷?况从来凶器,非刃即挺,或拳与石,未闻元宝也。凶器法当贮库,元宝例可入官。公忍以元宝为凶器而目心贮库,?官?现者,再统不忍舍元宝。竟主入官,释杀人者。
辽府太守断案,有得贫子之心以为元宝可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