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消防署组织法
内政部消防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2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2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6月9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6月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50101号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9月20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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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内政部为规划与执行全国消防行政及灾害防救事务,统一指挥、监督全国消防机关,执行消防及灾害防救任务,特设消防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 一、消防与灾害防救政策、业务计画之拟定、修正及宣导;各级消防组织设立、人力调配之规划及拟议。
- 二、消防教育训练、防灾教育与民众防火宣导之规划及督导;消防科技之研究发展与应用之规划及督导。
- 三、火灾预防制度、消防安全设备管理与火灾原因调查、鉴定之规划及督导;消防技术与管理人员之教育训练及管理。
- 四、公共危险物品、可燃性高压气体与爆竹烟火安全管理制度之规划及督导。
- 五、风灾、震灾(含土壤液化)、火灾、爆炸、火山等灾害抢救、公路长隧道事故等其他重大灾害事故配合抢救与紧急救护业务之规划、协调及督导。
- 六、消防与灾害防救资讯、通讯系统之规划及督导;灾害应变整备之规划、协调及督导。
- 七、消防勤业务之规划、督察及考核;消防人员因公受伤之慰问。
- 八、消防车辆、装备、厅舍、服制之规划;消防水源运用与维护之规划及督导;义勇消防组织、灾害防救团体与灾害防救志愿组织管理、运用、福利之规划及督导。
- 九、特种搜救队组织之规划、督导及国际人道救援任务之参与;各商港区域消防及灾害防救之执行。
- 十、其他有关消防及灾害防救事项。
第三条
-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或警监;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或警监。
第四条
-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或警监。
第五条
-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 各级消防机关人员之人事事项,列警察官者,适用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 各级消防机关人员之遴用,除法定任用资格外,并应具备拟任职务所需专业知能;其遴用标准,由内政部定之。
第七条
- 本署为执行消防及灾害防救业务,对各级消防机关得发布署令。
- 遇有重大灾害,本署得迳予调度各级消防机关人员、车辆、装备、器材支援救灾。
第八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