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警政署处务规程
内政部警政署处务规程 订定于民国102年12月30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法规命令 2013年12月30日 2013年12月30日 有效期:民国103年(2014年)1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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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目的)
内政部警政署(以下简称本署)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署长和副署长职责)
署长综理署务,并指挥、监督全国警察机关(构)及人员;副署长襄助署长处理署务。
第 3 条(主任秘书权责)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各组、中心及室)
本署设下列组、中心、室:
一、行政组,分三科办事。
二、保安组,分四科办事。
三、教育组,分三科办事。
四、国际组,分三科办事。
五、交通组,分三科办事。
六、后勤组,分四科办事。
七、保防组,分五科办事。
八、防治组,分四科办事。
九、勤务指挥中心,分三科办事。
十、督察室。
十一、公共关系室,分三科办事。
十二、秘书室,分五科办事。
十三、人事室,分四科办事。
十四、政风室,分三科办事。
十五、会计室,分四科办事。
十六、统计室。
十七、资讯室,分四科办事。
十八、法制室,分三科办事。
第 5 条(行政组)
行政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警察制度之厘订改进及职权之调整。
二、分驻(派出)所设置基准、警察服制及警察机关设备标准之规划、督导。
三、警察勤务制度与各警察机关勤前教育之规划、督导及管制。
四、特殊任务警力编组、运用之规划、督导及管制。
五、妨害风化(俗)行为及电子游戏场所涉嫌赌博案件取缔之规划、督导。
六、公娼登记及管理之规划、督导。
七、警棍、警铐、电气警棍(棒)与电击器之管理及警械之管制。
八、协助一般行政机关推行业务之规划、督导及协调。
九、其他有关行政警察事项。
第 6 条(保安组)
保安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集会游行申复案件处理及人民集会、游行、陈情、请愿秩序维持之规划、督导。
二、枪炮、弹药、刀械管制及自卫枪枝管理之规划、督导。
三、警备、警戒及扩大临检之规划、督导。
四、警卫、治安要点录影监视、春安工作、守望相助治安工作及义勇警察之规划、督导。
五、山地管制、山地清查、山地义勇警察及山地警备治安工作之规划、督导。
六、中央与地方选举治安维护工作之规划、督导及机动保安警力之调遣、配备。
七、反暴力恐怖攻击业务及维安特勤队之规划、督导。
八、战时警务工作及配合动员支援军事作战之规划、督导。
九、特殊地区警备治安之规划、督导。
十、其他有关保安警察事项。
第 7 条(教育组)
教育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警察学制之厘订及学籍之管理。
二、警察教育训练、进修、考察及研习之规划、督导。
三、警察教师资格、教学方法、课程、教材之审核及警察学业成绩之管理。
四、警察常年训练术科执勤技能与学科讲习之规划、督导、考核及研发。
五、警察常年训练教官、助教之遴选、训练、储备、派任及考核。
六、警察常年训练设施及反恐训练基地之建置、管理。
七、外国交换警察人员训练及外国政府委托训练之规划、办理。
八、警察人员心理谘商及辅导之规划、督导、考核。
九、其他有关警察教育事项。
第 8 条(国际组)
国际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外国人、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或澳门居民及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非法活动调查之规划、督导。
二、涉外治安案件预防及查察之规划、督导。
三、外事情报搜集分析之规划、督导。
四、促进国际警察合作、交流及访问之规划、督导。
五、两岸交流有关警察事务之规划、督导。
六、核发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书之规划、督导。
七、协助执行外国元首、重要官员、特殊人士访华及国际性会议安全维护之规划、督导。
八、协助执行外国驻华使领馆、机构、国际机构、官员及官邸安全维护之规划、督导。
九、协助查缉外国人、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或澳门居民及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非法入境之规划、督导、联系。
十、其他有关外事警察事项。
第 9 条(交通组)
交通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交通安全维护及交通秩序整理之规划、督导。
二、交通警察执法之督导。
三、交通事故处理之规划、督导。
四、交通警察装备器材之规划、督导。
五、交通安全管制设施之规划、督导。
六、交通统计、纪录及通报之规划、督导。
七、计程车驾驶人执业管理之规划、督导。
八、铁、公路桥梁隧道巡护之规划、督导。
九、协助交通安全宣导、讲习之规划、督导。
十、其他有关交通警察事项。
第 10 条(后勤组)
后勤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警察机关(构)武器、弹药与防弹装备配赋基准及警用车辆设置基准之订定。
二、警察机关(构)武器、弹药、防弹装备与警用车辆之购置、补充、汰换、报废、保养检查及督导。
三、警察机关(构)警用资讯、保安等专业装备之采购与员警服装之筹制、配发及管理。
四、本署及所属机关(构)财产之帐籍登记及盘点清查之督导、管理。
五、本署厅舍、会馆与眷舍整建、营缮工程之督导、执行及管理。
六、本署土地及警察公墓之管理。
七、本署警用车辆驾驶之训练、考核及管理。
八、其他有关警察后勤事项。
第 11 条(保防组)
保防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所属警察机关(构)之机关保防工作之规划、督导及考核。
二、社会保防工作之规划、督导及考核。
三、侦防内乱、外患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之规划、督导及考核。
四、社会治安调查之规划、指导、搜集及处理。
五、安全资料查询工作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
六、机场、港口、货柜遭受劫持或破坏事件之应变及演习之规划、督导。
七、机场管制区人员管制及港口治安维护之规划、督导。
八、航空保安及安检情报之规划、督导。
九、进口货柜落地检查及协助旧机动车辆、引擎输出查证作业之规划、督导。
十、其他有关保防事项。
第 12 条(防治组)
防治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骚扰、儿童及少年性交易等防治(制)、儿童保护工作之警政规划、督导及考核。
二、妇幼安全宣导、研习训练之规划、督导及考核。
三、社区治安工作之协调推动、辅导、考核及评鉴。
四、警勤区之划分、督导与管制及绩优警勤区员警之遴选、考核。
五、家户访查、户警联系之规划、管理、督导及稽核。
六、失踪人口查寻之规划、督导。
七、民防工作计画及作业程序之策定。
八、民防团队编组之规划、督导及民防人力动员之协调、建议。
九、民防团队教育训练、演习之规划、督导。
十、其他有关防治事项。
第 13 条(勤务指挥中心)
勤务指挥中心掌理事项如下:
一、重大治安状况、交通事故、聚众活动、灾难事故等案件之接报、指挥、处置及通报。
二、情资搜集传递及命令之转达。
三、民众报案之受理及处置。
四、各级勤务指挥中心勤务运作之督导、考核。
五、一级、二级指挥所开设之协调、处理。
六、一一○报案指挥、派遣及管制作业流程之整合、规划。
七、警力监控系统及受理报案数位录音系统之整合、规划。
八、本署民众服务中心受理陈情案件之交查、管制及回报。
九、通报资料之整理保管、检讨分析及提报。
十、其他有关警察勤务指挥事项。
第 14 条(督察室)
督察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模范(绩优)警察之表扬、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
二、员警因公伤亡、残疾慰问、急难济助之规划、执行。
三、改善员警服务态度之规划、督导及考核。
四、员警风纪之规划、督导、考核及重(大)要违法(纪)案件之查处。
五、员警之考核、风纪评估、教育辅导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
六、员警勤务及重大演习之督导、考核。
七、特种勤务之协调、联系及督导。
八、勤务及风纪等内部管理之督导、考核。
九、其他有关督察工作事项。
第 15 条(公共关系室)
公共关系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警政新闻发布及大众传播媒体之联系。
二、提供大众传播媒体警政措施及宣导资料。
三、舆论对警政报导、评论、建议之搜集反映及新闻处理。
四、促进警民关系推行为民服务工作。
五、接待各界参观、访问及介绍警政工作概况。
六、民意机关、监察机关及公益社团之联系。
七、警察之友会之辅导。
八、其他有关警察公共关系事项。
第 16 条(秘书室)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署印信之盖用及典守。
二、署长交办机要文件之登收及处理。
三、署务会报、主管会报等会议之召开及汇办。
四、重要方案、计画、报告等资料之汇编及列管。
五、业务督考、研究发展工作之汇办、推动及列管。
六、重要业务、上级指示、交办案件之追踪及列管。
七、档案管理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八、文书处理之规划、稽催、管制及考核。
九、事务用品采购、工友、办公处所管理及出纳业务。
十、不属其他各组、中心、室事项。
第 17 条(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项。
第 18 条(政风室)
政风室掌理本署政风事项。
第 19 条(会计室)
会计室掌理本署岁计及会计事项。
第 20 条(统计室)
统计室掌理本署统计事项。
第 21 条(资讯室)
资讯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发展警察资讯系统整体规划及协调。
二、警察机关(构)设置资讯系统计画之审查、核转。
三、警察机关(构)资讯作业之开发及研究发展。
四、警察机关(构)资讯系统之管理运作。
五、各级警察机关(构)实施办公室自动化之研究及规划。
六、警察机关(构)使用资讯系统之督导、考核。
七、其他有关资讯事项。
第 22 条(法制室)
法制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警政法规之研究、整理及编纂。
二、警政法规之谘询、宣导、讲习及施行效果调查之规划、督导、协调。
三、警政法规制(订)定、修正及解释之研议、审查、协调。
四、国家赔偿事项之处理、督导及行政救济事件之协助处理、研究。
五、其他相关法规研究事项。
第 23 条(分层负责)
本署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24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103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