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警政署处务规程

内政部警政署处务规程
订定于民国102年12月30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法规命令
2013年12月30日
2013年12月30日
有效期:民国103年(2014年)1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2 年 12 月 30 日发布内政部台内警字第10208739243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24条;自中华民国103年1月1日施行

第 1 条(目的)

内政部警政署(以下简称本署)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署长和副署长职责)

署长综理署务,并指挥、监督全国警察机关(构)及人员;副署长襄助署长处理署务。

第 3 条(主任秘书权责)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各组、中心及室)

本署设下列组、中心、室:

一、行政组,分三科办事。

二、保安组,分四科办事。

三、教育组,分三科办事。

四、国际组,分三科办事。

五、交通组,分三科办事。

六、后勤组,分四科办事。

七、保防组,分五科办事。

八、防治组,分四科办事。

九、勤务指挥中心,分三科办事。

十、督察室。

十一、公共关系室,分三科办事。

十二、秘书室,分五科办事。

十三、人事室,分四科办事。

十四、政风室,分三科办事。

十五、会计室,分四科办事。

十六、统计室。

十七、资讯室,分四科办事。

十八、法制室,分三科办事。

第 5 条(行政组)

行政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警察制度之厘订改进及职权之调整。

二、分驻(派出)所设置基准、警察服制及警察机关设备标准之规划、督导。

三、警察勤务制度与各警察机关勤前教育之规划、督导及管制。

四、特殊任务警力编组、运用之规划、督导及管制。

五、妨害风化(俗)行为及电子游戏场所涉嫌赌博案件取缔之规划、督导。

六、公娼登记及管理之规划、督导。

七、警棍、警铐、电气警棍(棒)与电击器之管理及警械之管制。

八、协助一般行政机关推行业务之规划、督导及协调。

九、其他有关行政警察事项。

第 6 条(保安组)

保安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集会游行申复案件处理及人民集会、游行、陈情、请愿秩序维持之规划、督导。

二、枪炮、弹药、刀械管制及自卫枪枝管理之规划、督导。

三、警备、警戒及扩大临检之规划、督导。

四、警卫、治安要点录影监视、春安工作、守望相助治安工作及义勇警察之规划、督导。

五、山地管制、山地清查、山地义勇警察及山地警备治安工作之规划、督导。

六、中央与地方选举治安维护工作之规划、督导及机动保安警力之调遣、配备。

七、反暴力恐怖攻击业务及维安特勤队之规划、督导。

八、战时警务工作及配合动员支援军事作战之规划、督导。

九、特殊地区警备治安之规划、督导。

十、其他有关保安警察事项。

第 7 条(教育组)

教育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警察学制之厘订及学籍之管理。

二、警察教育训练、进修、考察及研习之规划、督导。

三、警察教师资格、教学方法、课程、教材之审核及警察学业成绩之管理。

四、警察常年训练术科执勤技能与学科讲习之规划、督导、考核及研发。

五、警察常年训练教官、助教之遴选、训练、储备、派任及考核。

六、警察常年训练设施及反恐训练基地之建置、管理。

七、外国交换警察人员训练及外国政府委托训练之规划、办理。

八、警察人员心理谘商及辅导之规划、督导、考核。

九、其他有关警察教育事项。

第 8 条(国际组)

国际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外国人、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或澳门居民及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非法活动调查之规划、督导。

二、涉外治安案件预防及查察之规划、督导。

三、外事情报搜集分析之规划、督导。

四、促进国际警察合作、交流及访问之规划、督导。

五、两岸交流有关警察事务之规划、督导。

六、核发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书之规划、督导。

七、协助执行外国元首、重要官员、特殊人士访华及国际性会议安全维护之规划、督导。

八、协助执行外国驻华使领馆、机构、国际机构、官员及官邸安全维护之规划、督导。

九、协助查缉外国人、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或澳门居民及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非法入境之规划、督导、联系。

十、其他有关外事警察事项。

第 9 条(交通组)

交通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交通安全维护及交通秩序整理之规划、督导。

二、交通警察执法之督导。

三、交通事故处理之规划、督导。

四、交通警察装备器材之规划、督导。

五、交通安全管制设施之规划、督导。

六、交通统计、纪录及通报之规划、督导。

七、计程车驾驶人执业管理之规划、督导。

八、铁、公路桥梁隧道巡护之规划、督导。

九、协助交通安全宣导、讲习之规划、督导。

十、其他有关交通警察事项。

第 10 条(后勤组)

后勤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警察机关(构)武器、弹药与防弹装备配赋基准及警用车辆设置基准之订定。

二、警察机关(构)武器、弹药、防弹装备与警用车辆之购置、补充、汰换、报废、保养检查及督导。

三、警察机关(构)警用资讯、保安等专业装备之采购与员警服装之筹制、配发及管理。

四、本署及所属机关(构)财产之帐籍登记及盘点清查之督导、管理。

五、本署厅舍、会馆与眷舍整建、营缮工程之督导、执行及管理。

六、本署土地及警察公墓之管理。

七、本署警用车辆驾驶之训练、考核及管理。

八、其他有关警察后勤事项。

第 11 条(保防组)

保防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所属警察机关(构)之机关保防工作之规划、督导及考核。

二、社会保防工作之规划、督导及考核。

三、侦防内乱、外患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之规划、督导及考核。

四、社会治安调查之规划、指导、搜集及处理。

五、安全资料查询工作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

六、机场、港口、货柜遭受劫持或破坏事件之应变及演习之规划、督导。

七、机场管制区人员管制及港口治安维护之规划、督导。

八、航空保安及安检情报之规划、督导。

九、进口货柜落地检查及协助旧机动车辆、引擎输出查证作业之规划、督导。

十、其他有关保防事项。

第 12 条(防治组)

防治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骚扰、儿童及少年性交易等防治(制)、儿童保护工作之警政规划、督导及考核。

二、妇幼安全宣导、研习训练之规划、督导及考核。

三、社区治安工作之协调推动、辅导、考核及评鉴。

四、警勤区之划分、督导与管制及绩优警勤区员警之遴选、考核。

五、家户访查、户警联系之规划、管理、督导及稽核。

六、失踪人口查寻之规划、督导。

七、民防工作计画及作业程序之策定。

八、民防团队编组之规划、督导及民防人力动员之协调、建议。

九、民防团队教育训练、演习之规划、督导。

十、其他有关防治事项。

第 13 条(勤务指挥中心)

勤务指挥中心掌理事项如下:

一、重大治安状况、交通事故、聚众活动、灾难事故等案件之接报、指挥、处置及通报。

二、情资搜集传递及命令之转达。

三、民众报案之受理及处置。

四、各级勤务指挥中心勤务运作之督导、考核。

五、一级、二级指挥所开设之协调、处理。

六、一一○报案指挥、派遣及管制作业流程之整合、规划。

七、警力监控系统及受理报案数位录音系统之整合、规划。

八、本署民众服务中心受理陈情案件之交查、管制及回报。

九、通报资料之整理保管、检讨分析及提报。

十、其他有关警察勤务指挥事项。

第 14 条(督察室)

督察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模范(绩优)警察之表扬、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

二、员警因公伤亡、残疾慰问、急难济助之规划、执行。

三、改善员警服务态度之规划、督导及考核。

四、员警风纪之规划、督导、考核及重(大)要违法(纪)案件之查处。

五、员警之考核、风纪评估、教育辅导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

六、员警勤务及重大演习之督导、考核。

七、特种勤务之协调、联系及督导。

八、勤务及风纪等内部管理之督导、考核。

九、其他有关督察工作事项。

第 15 条(公共关系室)

公共关系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警政新闻发布及大众传播媒体之联系。

二、提供大众传播媒体警政措施及宣导资料。

三、舆论对警政报导、评论、建议之搜集反映及新闻处理。

四、促进警民关系推行为民服务工作。

五、接待各界参观、访问及介绍警政工作概况。

六、民意机关、监察机关及公益社团之联系。

七、警察之友会之辅导。

八、其他有关警察公共关系事项。

第 16 条(秘书室)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署印信之盖用及典守。

二、署长交办机要文件之登收及处理。

三、署务会报、主管会报等会议之召开及汇办。

四、重要方案、计画、报告等资料之汇编及列管。

五、业务督考、研究发展工作之汇办、推动及列管。

六、重要业务、上级指示、交办案件之追踪及列管。

七、档案管理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八、文书处理之规划、稽催、管制及考核。

九、事务用品采购、工友、办公处所管理及出纳业务。

十、不属其他各组、中心、室事项。

第 17 条(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项。

第 18 条(政风室)

政风室掌理本署政风事项。

第 19 条(会计室)

会计室掌理本署岁计及会计事项。

第 20 条(统计室)

统计室掌理本署统计事项。

第 21 条(资讯室)

资讯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发展警察资讯系统整体规划及协调。

二、警察机关(构)设置资讯系统计画之审查、核转。

三、警察机关(构)资讯作业之开发及研究发展。

四、警察机关(构)资讯系统之管理运作。

五、各级警察机关(构)实施办公室自动化之研究及规划。

六、警察机关(构)使用资讯系统之督导、考核。

七、其他有关资讯事项。

第 22 条(法制室)

法制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警政法规之研究、整理及编纂。

二、警政法规之谘询、宣导、讲习及施行效果调查之规划、督导、协调。

三、警政法规制(订)定、修正及解释之研议、审查、协调。

四、国家赔偿事项之处理、督导及行政救济事件之协助处理、研究。

五、其他相关法规研究事项。

第 23 条(分层负责)

本署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24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103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