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警政署警察广播电台组织条例

内政部警政署警察广播电台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90年10月31日(非现行条文)
2001年10月31日
2001年11月21日
公布于民国90年11月21日
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224620 号令

中华民国 90 年 10 月 31 日 制定12条
中华民国 90 年 11 月 21 日公布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22462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条
中华民国 90 年 12 月 16 日施行中华民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台九十内字第074686号令发布定自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4 年 12 月 1 日 废止12条
中华民国 104 年 12 月 16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146811号令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内政部警政署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内政部警政署警察广播电台(以下简称本台),掌理下列事项:
  一、配合宣导推动警察工作、沟通警民关系、促进交通安全及加强为民服务事项。
  二、协助政府宣导政令、端正社会风气及推行公共服务事项。
  三、节目之企划、研究事项。
  四、节目之规划、制作、管理及执行事项。
  五、新闻采访、编辑及新闻节目制播事项。
  六、传播工程之设计、架装及养护事项。
  七、其他有关为民服务事项。

第三条 (分课办事)

  本台设四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秘书室之设置)

  本台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文书、档案管理、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物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课、室事项。

第五条 (总台长、副总台长之职权)

  本台置总台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综理台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总台长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襄助台务。

第六条 (人员编制)

  本台置秘书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课长四人,主任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编辑八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督察员一人,警佐或警正;编导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课员十二人,技士十二人,采访员十四人,节目员十七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技佐八人,导播四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技佐四人,导播二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办事员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节目控制员九人,书记三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本条例施行前,原台湾省警察广播电台原依雇员管理规则雇用之现职节目控制员、雇员,其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占用前项节目控制员、书记职缺,继续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第七条 (人事室之设置)

  本台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之设置)

  本台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地区台之设置)

  本台为应业务需要,得设八个地区台,转播本台节目及负责播出地方性政令宣导节目。
  地区台置台长八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职务职系)

  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除警察官外,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一条 (办事细则)

  本台办事细则,由本台拟订,层请内政部核定之。

第十二条 (施行日)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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