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
← |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海南行政区建置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88年4月13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决定 民政部关于海南省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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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设立海南省的议案,决定:
一、批准设立海南省,撤销海南行政区。海南省人民政府驻海口市。
二、海南省管辖海口市、三亚市、通什市、琼山县、琼海县、文昌县、万宁县、屯昌县、定安县、澄迈县、临高县、儋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东方黎族自治县和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的岛礁及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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