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23件,涉及12个立法项目。
按照代表议案办理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议案办理工作的要求,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就议案办理广泛征求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结合委员会的立法和监督工作,认真落实代表议案办理工作。2016年8月28日,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3件议案提出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争取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编辑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目前已完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草案着重从扩大法律调整范围,明确联合社法律地位,规范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和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修改完善。对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等作了明确规范。我委全体会议已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下一步拟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名义征求国务院办公厅意见,我委将进一步加快修法进程。
二、9件议案提出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森林法2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编辑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牵头,目前已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重点是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确立其法律地位。同时就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等作出规范。根据中共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深化农村改革实际,我委将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继续深入研究有关问题,待重要问题取得基本共识后,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修改森林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起草。目前,国家林业局已形成森林法修订草案,争取2016年底报国务院。我委将积极推动森林法的修改工作。
三、1件议案提出修改渔业法,建议抓紧开展立法调研,适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编辑修改渔业法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由农业部负责起草。目前,农业部已形成修订草案稿。议案所提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草案中都有所体现。下一步,农业部将继续完善草案,争取尽快提请国务院。我委将积极推动渔业法修改进程。
四、4件议案提出的3个立法项目,建议通过制定相关法规,或改进相关工作解决议案提出的问题
编辑关于制定农村扶贫开发法的议案2件。国务院扶贫办提出,根据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扶贫办对扶贫立法工作目标作了调整,由制定农村扶贫开发法调整为制定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并列入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
关于制定植物保护法的议案1件。农业部表示,考虑到目前植物保护领域已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建议先行制定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目前,农业部已经形成草案稿报国务院。
关于制定防止虐待动物法的议案1件。农业部认为,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动物保护都有规定,农业部将通过加强执法、完善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等措施,解决议案提出的问题,建议暂不制定专门的法律。我委同意农业部意见。
五、3件议案提出的3个立法项目,建议适时开展立法前期调研论证
编辑关于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议案1件。修订后的种子法就植物新品种保护单列了专章,并就有关重要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建议从我国农林科技创新的实际出发,围绕如何提升我国育种业在全球的竞争力和提升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水平,抓紧研究论证并及时启动相关立法工作,或者在种子法中完善相关规定。鉴于我国农林科技原始创新薄弱,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问题较多,我委将加大督办力度。
关于修改水法的议案1件。水利部认为,为适应水资源条件新变化和水利工作发展新要求,有必要启动水法修订的前期调研工作。我委同意上述意见。
关于废止乡镇企业法的议案1件。农业部认为,乡镇企业法实质上是促进法,尽管现阶段乡镇企业的提法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法律对促进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仍发挥着重要作用,现阶段不宜废止,但可以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修订乡镇企业法。我委同意上述意见。
此外,有3件议案不再办理。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2016年11月2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