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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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6月27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4年
——2024年6月27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4年6月27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5日下午对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6月25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海关总署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国境卫生检疫是传染病防控工作的一部分,国境卫生检疫工作除适用本法外,还需要适用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议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关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境卫生检疫及相关活动,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实质性条款,建议移至总则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还就完善检疫查验程序、加强能力建设、组织应急演练等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完善配套规定,加强法律宣传。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上述意见建议涉及的问题,有的已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作出规定,今后还可进一步完善;有的可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配套规定,进一步予以明确、细化;有的属于工作中的问题,需要不断改进。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常委委员的上述意见建议,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扎实做好法律宣传,及时出台配套规定,切实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修订后的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5年1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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