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审计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正草案印发各省(区、市)、部分设区的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等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正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和专家对修正草案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宁夏调研,并与有关基层立法联系点召开视频座谈会,听取基层同志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就修正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9月13日召开会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司法部、审计署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9月29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将改革成果法治化,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对审计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草案经过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建议增加对预算绩效管理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建议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相衔接,明确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对修正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规定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二是明确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

二、修正草案第三条规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原则上应当列入本级预算予以保证。有些常委委员、地方、中央有关部门、高等院校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使审计工作经费切实得到保障,建议删去“原则上”的表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修正草案规定审计工作经费“原则上应当列入本级预算予以保证”主要是考虑到,实行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的一些地方已经试行由省级财政统一保证市、县级审计机关的经费。为避免理解上产生歧义并为相关改革留有空间,建议不具体规定列入哪一级预算,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预算予以保证。

三、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为了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相衔接,建议增加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应对知悉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提出,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相关信息除用于审计用途外,有时还有其他法定用途,建议删去修正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对有关表述予以修改完善。

四、现行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审计机关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不受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规定的限制。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目前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的事项是经过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为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建议将该款中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五、现行审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有的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和专家提出,为了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建议明确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应当同时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增强审计结果的运用,明确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可以作为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依据或者参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

此外,还对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9月29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有关企业、审计学会以及地方审计机关等方面的代表,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普遍认为,草案贯彻落实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审计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了党对审计工作的统一领导,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审计制度改革,有利于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以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草案结构合理、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应尽早出台。与会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有的意见已经采纳。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草案),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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