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6月10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8日上午对数据安全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6月9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做好有关用语与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的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一款数据定义中的“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修改为“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产生、汇总、加工”修改为“收集和产生”。

二、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全流程安全管理制度。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线下数据处理活动不适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议区分情况分别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对这一条作相应修改。

三、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在本法中对与统计、档案有关的数据处理活动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衔接性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在统计、档案工作中开展数据处理活动,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1年9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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