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4月28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 (2021年)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4月26日下午对关于修改教育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27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教育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进一步明确发展教育事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修改决定草案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了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冒名顶替入学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对被冒名顶替者给予救济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统筹研究修改教育法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有关意见,抓紧工作,加快推进教育领域相关立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决定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1年4月30日。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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