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终止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昌平区等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报告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昌平区等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终止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昌平区等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6月25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4年/第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终止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昌平区等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昌平区等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授权决定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问题比较复杂、敏感,各方面意见不完全一致,建议慎重考虑。鉴于这一情况,经报党中央同意,委员长会议决定《授权决定草案》暂不交付表决。2023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给国务院办公厅发函,请其就《授权决定草案》是否考虑安排继续审议提出意见。2023年8月3日,收到国务院办公厅回函。回函提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宜审慎推进,鉴于本轮试点距结束期限已不足一年,建议由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深入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重点问题,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研究提出是否继续试点探索的意见建议,按程序报党中央,待明确下一步改革部署后,再统筹考虑《授权决定草案》审议安排相关问题。鉴于上述情况,《授权决定草案》至今未安排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

立法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委员长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在党中央明确下一步改革部署后,再统筹考虑有关授权试点问题。鉴于国务院办公厅的上述意见,经同有关方面沟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按照立法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终止审议《授权决定草案》。2024年6月1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向委员长会议作出关于终止审议《授权决定草案》的报告,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报告。

专此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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