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1999年)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199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05年) |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储蓄存款利息”。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