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决定
2006年12月29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7年/第一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年/第5号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20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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