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4月29日 |
(199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条约》,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通过、开始施行) |
(2000年4月29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唐家璇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9年12月30日在河内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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