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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险纾困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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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险纾困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
行政院发布,卫生署发布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年五月八日
行政院(90)台教授一字第 04225 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14 条
中华民国九十年六月八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健保字第 0900038888 号公告发布自九十年六月七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 0930002170B 号令修正发布第5、13 条条文、并删除第 2 条条文;本办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机关定之
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
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 0980000216A 号令修正发布第 4~6、14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机关定之
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健保字第 0980060932 号令发布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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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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