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住宅及福利委员会组织条例
公务人员住宅及福利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86年3月21日(非现行条文) 1997年3月21日 1997年4月9日 公布于民国86年4月9日 总统(86)华总(一)义字第 8600085000 号令 |
|
第一条 (立法依据)
- 本条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组织条例第十八条制定之。
第二条 (立法目的)
- 公务人员住宅及福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承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长之命,统筹办理有关辅助公教人员住宅及加强福利措施,以达安定生活、提振工作效能之目的。
第三条 (各组室之设置)
- 本会设左列各组室:
- 一、企划组。
- 二、工程管理组。
- 三、配售组。
- 四、福利组。
- 五、秘书室。
第四条 (企划组掌理事项)
- 企划组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公教人员住宅及福利法令之研究建议事项。
- 二、关于中央公教人员住宅及福利互助基金之筹措、运用及稽核事项。
- 三、关于本会业务之综合企划事项。
- 四、关于本会业务之研究发展及管制考核事项。
- 五、其他有关企划、财务及不属于各组、室事项。
第五条 (工程管理组掌理事项)
- 工程管理组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中央公教人员住宅改建计画之研拟及审查事项。
- 二、关于中央公教人员住宅工程之督导、协调及管制事项。
- 三、关于本会管有土地、房屋之管理事项。
- 四、关于公教人员住宅工程资料之搜集及统计分析事项。
- 五、其他有关中央公教人员住宅工程及宿舍管理事项。
第六条 (配售组掌理事项)
- 配售组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公教人员辅购住宅贷款需求之调查、统计、分析及贷款标准之拟议事项。
- 二、关于中央公教人员辅购住宅贷款额度之研拟及分配事项。
- 三、关于中央公教人员辅购住宅贷款资格之审核事项。
- 四、关于中央机关住宅改建配售及职务宿舍配住之协调及审核事项。
- 五、其他有关辅助公教人员购置住宅事项。
第七条 (福利组掌理事项)
- 福利组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中央公教人员福利互助补助案件之审核事项。
- 二、关于中央公教人员急难贷款案件之审核事项。
- 三、关于中央公教人员文康活动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 四、其他有关中央公教人员福利及文康活动事项。
第八条 (秘书室掌理事项)
- 秘书室掌理议事、文书、印信、庶务、出纳、公共关系及有关事项。
第九条 (主任委员)
-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第十条 (委员)
- 本会置委员五人至七人,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长聘兼之,均为无给职。
第十一条 (人员编制)
- 本会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四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专门委员三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室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技正一人,秘书二人,稽核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秘书一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专员十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技土一人,组员十四人至十六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四人至六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五人至七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十二条 (人事室之设置及职掌)
- 本会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 前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三条 (会计室之设置及职掌)
- 本会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兼办统计事项。
- 前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四条 (人员选用)
- 第九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所定各职称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五条 (任用资格)
- 本条例施行前,本会原依派用人员派用条例审定准予登记有案之现职人员,未具法定任用资格者,得继续留任原职称原官等至离职时为止。
第十六条 (对外行文名义)
- 本会对外公文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名义行之。但关于左列事项得由会行文:
- 一、依照局定办法督导进行事项。
- 二、曾经报局核准事项。
第十七条 (会议规则及办事细则)
第十八条 (施行日)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