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盈馀提拨一定比例作为全民健康保险安全准备实施办法 (民国89年)
公益彩券盈馀提拨一定比例作为全民健康保险安全准备实施办法 民国89年7月26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行政院卫生署、财政部 2000年7月26日 |
公益彩券盈馀提拨一定比例作为全民健康保险安全准备实施办法 (民国9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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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办法依全民健康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公益彩券盈馀每月应提拨为全民健康保险安全准备之比例,依财政部公益彩券监理委员会组成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第 3 条
前条应提拨之金额,由财政部公益彩券监理委员会自公益彩券销售收入专户拨付中央健康保险局。
第 4 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