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论三则
作者:何殷震
本作品收录于《天义

第一号“社说”栏,1907年6月10日,第13页到第16页


帝王与娼妓

以一女配无量之男,莫若娼妓;以一男配无量之女,莫若帝王。娼妓无定夫,帝王无定妻;娼妓受污于众男,帝王受污于众女。然而娼妓之贱,人知之;帝王之贱,人则不知,岂非习惯使之然邪?夫嫖客欲得名妓之欢,犹宠姬欲得帝王之欢也;名妓爱慕嫖客之金,犹帝王爱慕宠姬之色也。两客相遇则争风,犹两姬相值则争宠也。名妓之于嫖客,或疏或亲;帝王之于众妃也,亦或爱或弃。名妓有所欲,嫖客不敢不从;帝王有所命,妃妾亦奉命惟谨。故以男界拟娼妓,娼妓实女界之帝王;以女界拟帝王,帝王实男界之娼妓。况娼妓之翘出者,衣必文采,饰必珠宝,居必洞房,虽帝王之奉无以加。娼妓舍接客而外,别无所求;帝王舍荒淫而外,亦别无所图。娼妓、帝王,一而已矣。如曰帝王为尊,则娼妓亦为尊;如曰娼妓为贱,则帝王亦可贱。盖女界中之最贱者,以娼妓为最;男界中之最贱者,以帝王为最。欲杀女子,必先杀天下之娼妓;欲诛男子,必先诛亚洲之帝王。况满洲之那拉氏,拥帝王之权,行娼妓之实,帝王、娼妓毕集于彼之一身,此更人人得而诛之者也。

大盗与政府

盗一人之所有谓之盗,盗十人、百人、千人、万人之所有,是为大盗。有有形之大盗,有无形之大盗。无形之大盗,政府是也,资本家是也。资本家用攫财之术,以一人之身,而兼有百、千、万人之财。盗百、千、万人之财而归于一人,下民安得不贫?政府用集权之术,以数人之身而兼有百、千、万人之权。盗百、千、万人之权而归于数人,下民安得不弱?故下民者,均被盗之人也;政府及资本家,均为盗之人也。下民被盗,穷乏无归,不得不为盗。下民为盗,则罪其身。政府及资本家为盗,所盗百倍于下民,匪惟罪所不及,且为一般社会所尊。世界有此不平之事耶?律以盗律,凡财产增下民一倍者,其罪同于盗一室。若不仅一倍,其罪亦援是为增。凡权力加下民一等者,其罪同于侮一人。若不仅一等,其罪亦援是为增。援此例以讼中国政府,则政府之罪,虽服至重之刑,犹不足以蔽其辜。盖天下无不诛之大盗。政府为大盗之渠首,岂转得赦之而不诛?俗儒不察,犹欲饰儒家尊卑上下之词,以为大盗辩护。吾请诵老子之言以告之,曰:“圣人不死,大盗不止。”则试先废圣人之书,而后治大盗之罪。

道德与权力

自古及今,安有所谓道德哉?道德者,权力之变相也。专制之朝,为君者虑臣之背己,又欲臣之为己效死,则以忠君为美德,以叛君为大恶;为夫者虑妇之背己,又欲妇之为己守节,则以从夫为美德,以背夫为大恶。盖道德者,定于强者之手者也,又强者护身之具也。而道德之效力,则约于权力同。今之恒言,犹以守国家法律为美德。夫今日之法律,何一非强者之法律?迫以实力,使之不敢不从;又诱以虚名,使之不得不从。愚民不察,又从而和之,曰“道德”、“道德”。稍有与之相背者,则斥之为非。夫所谓是非者,强者所定之是非也。强者之对于弱者,凡权力所能制者,制以权力;权力所不能制者,制以道德。权力制人于有形,道德制人于无形。使无量之人,屈服于空理之下,莫敢抗己。强者何其智,弱者何其愚!此真所谓空理杀人矣。试观中国理学之儒,所倡诸说,何一而非服从?其尤甚者,则谓君虽不仁,臣不可以不忠;夫虽不贤,妻不可以不贞。天下惟“忠贞”二字,最便于专制之人。非君权、男权盛昌之世,决不至定此讹名。乃腐儒俗子,复从而为之词,合理与势为一谈,即以权力为合于道德。由是,权力之外无道德。舍理论势,以势为理,习俗相沿,不以为异,非所谓暗无天日者乎?欲扫荡现世之权力,必先扫荡现世之道德。无论道德、法律,均视为刍狗,则世界之公理必有复现之一日。处今之世,如有凭现行之道德以决是非者,吾则视为强者之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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