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五周年之际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五周年之际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草案)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五周年之际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说明
2024年9月10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五周年之际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4年/第五号
——2024年9月10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五周年之际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4年9月10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沈春耀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五周年之际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一、开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评选颁授的主要背景和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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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之际,开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评选颁授,隆重表彰一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和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功勋模范人物。

功勋荣誉表彰是重要的国家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功勋荣誉表彰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2015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近年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夯实制度基础,构建“四梁八柱”,推动中国特色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部署开展了系列功勋荣誉表彰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是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最高荣誉。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对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种类名称、授予对象、人选提名、授予程序、奖励形式以及宣传工作等予以明确。其中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签发证书。”第九条规定,国家一般在国庆日或者其他重大节日、纪念日,举行颁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此外,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还对追授作了明确规定。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颁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是系列庆祝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最高规格褒奖功勋模范人物,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充分发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的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形成见贤思齐、崇尚英雄、争做先锋的良好氛围,持续激发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积极性,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而团结奋斗;也将激励更多的国际友人参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党中央2017年批准的《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一般每5年授予1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逢五、逢十’周年时进行”。2019年,党中央决定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开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评选颁授。今年的评选颁授,是继2019年之后,党中央再次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逢五、逢十”周年之际开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集中评选颁授,由此,我国已初步形成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评选颁授的固定做法,新时代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实践不断丰富。此次评选颁授人数总体上少于2019年首次集中评选颁授,有“共和国勋章”人选4名,“友谊勋章”人选1名,国家荣誉称号人选10名,体现了坚持最高标准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工作过程和评选颁授把握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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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提名评选工作的通知》,制定评选颁授工作方案,对提名评选工作作出总体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加强统筹指导,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5月中旬,相关单位报送了初步建议人选。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初步建议人选基本情况进行研究梳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归口评审工作,经反复比选、综合平衡,研究提出了建议考察(核查)人选名单,经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党中央同意后,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对相关人选进行了考察(核查)。根据考察(核查)结果,形成了4名“共和国勋章”、1名“友谊勋章”和10名国家荣誉称号建议人选。经报党中央同意,8月12日至8月16日,相关人选在中央主要媒体进行了公示,得到全社会的广泛认同。

评选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最高标准和功绩导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是国家最高荣誉,评选中始终把握立场坚定、功勋卓著、道德高尚、声誉良好等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全面评价提名人选一贯表现,坚持好中选优。二是明确评选定位。“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和发展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冠以‘人民’,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称。国家荣誉称号的具体名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决定授予时确定。”决定草案提出的“人民科学家”、“人民卫士”、“人民艺术家”、“人民工匠”、“人民教育家”、“人民医护工作者”、“经济研究杰出贡献者”、“体育工作杰出贡献者”等名称,是经过充分研究论证并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形成的,最后报经党中央同意。三是突出人选先进性,适当统筹兼顾。重点考虑人选的主要事迹是否具有较高的社会知晓度并为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可;人选身上所体现的精神、意志、品质等对社会价值取向的示范引领作用发挥是否明显,是否有利于推动全社会见贤思齐、崇尚英雄、争做先锋。同时综合考虑人选代表性,适当统筹兼顾,合理确定人选。

公示结束后,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建议人选名单并报党中央批准。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法制工作委员会经与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研商,形成了决定草案,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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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草案提出了授予“共和国勋章”、“友谊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人选。

(一)授予下列人士“共和国勋章”:

王永志、王振义、李振声、黄宗德。

(二)授予下列外国人士“友谊勋章”:

迪尔玛·罗塞芙(女,巴西)。

(三)授予下列人士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王小谟、赵忠贤“人民科学家”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巴依卡·凯力迪别克(塔吉克族)“人民卫士”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田华(女)“人民艺术家”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许振超“人民工匠”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张晋藩、黄大年“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路生梅(女)“人民医护工作者”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张卓元“经济研究杰出贡献者”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张燮林“体育工作杰出贡献者”国家荣誉称号。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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