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2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王 晨

各位代表:

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到2023年3月任期届满,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于2023年1月选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需对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作出安排。

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做好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巩固党长期执政基础,加强国家政权建设,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宪法、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拟订了《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于2021年12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了审议,会议决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就决定草案的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代表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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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第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选举法第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贯彻落实选举法的规定,考虑到近年来我国人口数量有所增加的实际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需要在把握统筹平衡、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适当进行调整,以更好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为此,决定草案规定:“(一)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中,按照人口数分配的代表名额为2000名,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人口数计算的名额数,按约每70万人分配1名;(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分配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为8名;(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其他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另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及少数民族、归侨应选代表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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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应选代表名额,与十三届相同。为此,决定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2名,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台湾省暂时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3名,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依法应选的其余名额予以保留。”

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选代表名额。根据修改后的解放军选举办法的规定,适应武警部队领导指挥体制改革需要,武警部队列为军队选举单位,不再参加地方选举。解放军代表团已更名为“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团”,有必要适当增加其代表名额。为此,决定草案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选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78名。”

为保证各少数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名额,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在每届关于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中,都明确规定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占代表总名额的比例。为此,决定草案规定:“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与十三届相同。各少数民族应分配的具体名额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决定另行规定。除上述分配给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外,各少数民族还可以在各选举单位的选举中,被提名选举为全国人大代表。

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在每届关于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中,都明确归侨代表名额为35名。为此,决定草案规定:“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选归侨代表35名。”

三、关于代表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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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选举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根据这一规定精神,为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保证全国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决定草案规定:“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农民工代表人数要比上届有所增加,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继续从严掌握。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选举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为此,决定草案规定:“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原则上要高于上届。”

四、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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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草案规定:“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23年1月选出。”

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是国家重要政治活动,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战略全局出发,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形成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为做好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2021年10月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了部署,对做好代表选举工作提出了要求。各选举单位要深刻认识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的重大意义,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深刻汲取湖南衡阳、四川南充、辽宁等地拉票贿选案件的教训,严明换届纪律,把好人大代表“入口关”,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站稳政治立场,履行政治责任,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有较强履职能力和良好社会形象,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得到群众广泛认同的人选,选举为全国人大代表。

决定草案经本次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决定对代表名额进行具体分配。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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