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卢旺达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卢旺达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1971年11月12日于基加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坚决支持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反对新殖民主义、维护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的斗争;支持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在各国人民之间奉行的和平合作政策。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
两国政府同意发展两国之间的外交、和平和经济、技术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 |
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于基加利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