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
1951年12月15日

(一)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所发扬起来的生产积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方面是劳动互助的积极性。农民的这些生产积极性,乃是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和促进国家工业化的基本因素之一。因此,党对于农村生产的正确领导,具有极重大的意义。

(二)解放后农民对于个体经济的积极性是不可避免的。党充分地了解了农民这种小私有者的特点,并指出不能忽视和粗暴地挫折农民这种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在这方面,党是坚持了巩固地联合中农的政策。对于富农经济,也还是让它发展的。根据我们国家现在的经济条件,农民个体经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将还是大量存在的。因此,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曾经指出:应该“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杜会经济的发展”,其中即包括了“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除此之外,共同纲领还有以下的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

(三)但是,党中央从来认为要克服很多农民在分散经营中所发生的困难,要使广大贫困的农民能够迅速地增加生产而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要使国家得到比现在多得多的商品粮食及其他工业原料,同时也就是高农民的购买力,使国家的工业品得到广大的销场,就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这种劳动互助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民私有财产的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其发展前途就是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长时期以来的事实,证明党中央这个方针是完全正确的。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根据人民解放区长期的经验和党中央的方针,曾经作出了正确的规定:“在一切已彻底实现土地改革的地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民及一切可以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以发展农业生产及其副业为中心任务,并应引导农民逐步地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显然,党中央的和共同纲领上的这个方针在实际上教育着广大农民,使他们逐步地懂得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比起单纯的孤立的个体经济有极大的优越性,启发他们由个体经济逐步地过渡到集体经济的道路。

(四)各地农民在农业生产上的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是随着各地农村经济的发展与生产的要求,而有各种不同的历史和复杂的形式,但是大体上有三种主要的形式。第一种形式是简单的劳动互助,这是最初级的,主要是临时性的,季节性的。这种形式在老解放区从开始到现在都是最大量的,在新解放区也是适合于农民固有的互助习惯,便于大量发展的。但这种形式一般地都是小型的;除了个别情况的需要以外,一般地也只能是以小型的为适宜。第二种形式是常年的互助组,这是比第一种形式较高的形式。它们中有一部分开始实行农业和副业的互助相结合;有某些简单的生产计划,随后逐步地把劳动互助和提高技术相结合,有某些技术的分工;有的互助组并逐步地设置了一部分公有农具和牲畜,积累了小量的公有财产。这类形式在各地还占少数;但在简单的劳动互助运动已有基础的地区,即广大农民已经由组织起来克服困难、而在生产上已有某些发展和在生活上已获得某些改善的地区,这种互助的形式为许多农民所要求,因而逐年在增加中。以上两种形式的互助组织所包括的农民,在华北已发展到占全体农民的百分之六十,在东北则达到了百分之七十。第三种形式是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因此或称为土地合作社。这种形式包括了第二种形式中在有些地方已经存在的若干重要的特点,即如上述的农业与副业的结合,一定程度上的生产计划性和技术的分工,有些或多或少的共同使用的改良农具和公有财产,等等,但带了比较扩大的形式。因为有了某些公共的改良农具和新式农具,有了某些分工分业,或兴修了水利,或开垦了荒地,就引起了在生产上统一土地使用的要求。这还是在土地私有或半私有基础上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用土地入股同样地是根据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并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退股。但在生产上,一方面,便于统一计划土地的经营,因地种植,使地尽其用;另方面,可以更方便地调剂劳动力和半劳动力,发挥劳动分工的积极性。这两方面,也就可能逐渐在若干点上克服小农经济的弱点。在这第三种形式下经营的土地和副业,除了有的合作因为并不是群众的真正自愿,或经营不合理所以不能成功以外,产量与收入一般地都大大增加。一般说来,这种以土地入股的合作社通常是在较好的互助运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农业生产互助运动在现在的高级形式,目前还只是在若干县区存在,数量还不很多,但在东北华北两区也已经有了三百多个,并正在发展中。

上述这三种形式,在各地并不一定都是截然划分的,也并不一定都是整齐划一地循序而进的。也有个别在特殊的情形下,当农民组织起来后不久,便实行土地合股的。根据各地不同的条件,群众时常同时存在着许多不同的互相交错的形式,而且各地发展是很不平衡的。一般说来,互助合作运动是在具体的曲折的道路上前进着的。不问群众的条件和经验如何,企图用一种抽象的公式去机械地硬套,当然是错误的,是会损害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的。

根据运动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的必要性,党在目前对于发展互助合作运动的方针,应该有下列三个方面:

一、在全国各地,特别在新解放区和互助运动薄弱的地区,有领导地大量地发展互助合作运动的第一种形式(即临时性的季节性的简单的劳动互助)。如果看轻这种为目前广大农民所可能接受的最初级的形式,甚至认为临时性和季节性的变工换工不叫互助,只有常年互助组才叫做互助,而不肯积极地去领导推广,这是错误的。

二、在有初步互助运动基础的地区,必须有领导地逐步地推广第二种形式(即比简单的劳动互助有更多内容的常年互助组)。如果只满足于临时性的季节性的互助,而不企图进一步加以巩固和加以提高,使农民可能经过常年的互助获得更多的利益,这也是错误的。

三、在群众有比较丰富的互助经验,而又有比较坚强的领导骨干的地区,应当有领导地同时又是有重点地发展第三种形式(即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如果不顾群众在生产中的需要、互助运动的基础、领导的骨干、群众的积极性、并有充分的酝酿等项条件,而只是好高骛远,企图单纯地依靠自上而下的布置和命令主义的方法去大搞这第三种形式,这是形式主义和轻举妄动的做法,当然是错误的。

党中央的方针就是根据可能的条件而稳步前进的方针。党在各种不同地区的农村支部,应该在党中央这种方针的指导下,教育自己的党员积极地分别参加这些不同的农业互助和合作。

(五)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问题,总的说来有两种不同的错误的倾向:一种倾向是采取消极的态度对待互助合作运动,看不出这是我党引导广大农民群众从小生产的个体经济逐渐走向大规模的使用机器耕种和收割的集体经济所必经的道路,否认现在业已出现的各种农业生产合作社是走向农业社会主义化的过渡的形式,否认它们带有社会主义的因素。这是右倾的错误的思想。另一种倾向是采取急躁的态度,不顾农民自愿和经济准备的各种必须的条件,过早地、不适宜地企图在现在就否定或限制参加合作社的农民的私有财产,或者企图对于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成员实行绝对平均主义,或者企图很快地举办更高级的社会主义化的集体农庄,认为现在可以一蹴而在农村中完全到达社会主义。这些是“左”倾的错误的思想。党中央批判了这两种错误的思想倾向,认为农民劳动群众的互助组织以及在互助运动基础上所发展起来的现在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有很重要的积极意义。中央估计了它们的两方面的性质,即:一方面的性质是在私有财产的基础上,农民有土地私有权和其他生产手段的私有权,农民得按入股的土地分配一定的收获量,并得按入股的工具及牲畜取得合理的代价;另一方面的性质是在共同劳动的基础上,实行计工取酬,按劳分红,并有某些公共的财产,这些就是社会主义的因素。同时,这两方面的性质也正说明了:现在所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虽然是互助运动在现在出现的高级形式,但是比起完全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庄(即是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还是较低级的形式,因此,它还只是走向社会主义农业的过渡的形式。可是,这种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的形式又正是富有生命的有前途的形式。党的政策的正确性,就是在于恰当地估计它们的上述两方面的性质,而由此谨慎地又积极地在逐步发展的基础上,引导它们前进。忽视上述两方面性质的任何一方面,例如右的倾向,忽视上述后一方面的性质,就必然表现为落在生活后面的尾巴主义;又例如“左”的倾向,忽视上述前一方面的性质,就必然表现为超越生活条件可能性的冒险主义。

(六)过去的经验证明:在农业的互助合作运动上,强迫命令的领导方法是错误的,但放任自流也是错误的。强迫命令就是违反自愿和互利的原则,而且容易伤害联合中农的政策,即使运动能够暂时轰轰烈烈一阵,但是不能够巩固的。放任自流会使互助合作运动陷于消沉和解体,或使互助组和合作社内部滋长资本主义的倾向,因而增加贫苦农民在生产中的困难和出卖土地的情况,结果只有利于富农经济的发展而不利于贫雇农经济地位的上升,这当然是很有害的。在互助运动开始发展的地区出现的错误,主要的是前一种。在农村生产已经有较大的发展、中农已经成为多数、而互助运动需要继续前进的地区出现的错误,主要的是后一种。有些地方的同志开始犯了强迫命令的错误,例如“强迫编组”、“全面编组”、“搞大变工队”和盲目地追求“高级形式”等等。在碰到困难之后,就又走入放任自流的另一个极端。因此,必须随时注意纠正和防止这两种错误的领导方法,而掌握正确的领导方法。这种正确的领导方法,首先是采取典型示范而逐步推广的方法,一般地是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由低级到高级。第二、在工作过程中,总是随时随地研究群众的经验,集中群众的意见,教育群众,发扬正确的东西,避免重复错误的东西。第三、在处理互助组和生产合作社内部所存在的任何问题上,有一条原则是必须绝对遵守的,就是贯彻自愿和互利的原则。

(七)示范是在多方面的,但一切事情需要能够真正做到提高生产率,达到多产粮食或其他作物、增加收入这样的目的。只有在多产粮食增加收入这样的号召下,才可能动员农民组织起来。也只有真正做到这一点,农业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才是真正为农民服务,而为群众所欢迎,因而可能巩固下来,并影响四周围的农民逐步地组织起来。因此,提高生产率,比单干要多产粮食或多产其他作物,增加一般成员的收入,这是检查任何互助组和生产合作社的工作好坏的标准。凡是出现相反情况的,就必须认真探求原因,克服其中的弱点或错误。

(八)根据各地方的材料,现在农业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所存在的问题,对于他们的巩固和发展有重大关键的,有如下各项必须予以注意:

第一,必须认真做好农业生产,实行精耕细作,兴修水利,改良土壤,并在可能的地区把旱地变成水地,有计划地种植各种农作物,改良品种。

第二,在适宜于当地的条件下,发展农业和副业(手工业、加工工业、运输业、畜牧、造林、培养果树、渔业及其他)相结合的互助。按照农业和副业的需要和个人的专长,实行合理的分工分业,并把妇女及其他半劳动力组织起来,使人尽其力。但在现在农村条件下的分工分业应带有灵活性,太严密是不可能的。

第三,为了扩大再生产的需要,并根据组员和社员的完全自愿,可以民主议定的方式,组织资金,增购公有的生产工具和牲畜。现在有些常年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采取集累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方式,用以准备扩大生产的物质基础和防备天灾人祸,如果是出于群众的完全自愿,这是可以的。但如果群众还不愿意,则不宜勉强去做。公积金和公益金所占互助组和生产合作社岁入的比例,现在决不能太多,一般只可以比较适宜地定为占岁入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在收成不好时,可以不收公积金。成员退组退社时有带出所投资金和所纳公积金的完全自由。但以土地入股的生产合作社成员如要退社,应在一年的收获完毕之后为适宜。如生产合作社在所退土地上曾经为改良土壤或水利设备而有颇大耗费的情况,则退社者应向合作社偿付公平的代价。

第四,在土地合股的生产合作社中,关于收获量的分配,按土地和按劳动的比例,开始不宜于规定得太死,应根据各种成员的自愿,照顾当地经济发展的条件,并使劳力较多而土地较少的社员和土地较多而劳力较少的社员,都能够获得合理的利益,然后在生产发展以及土地由于加工所引起的变化的过程中,根据群众的觉悟程度和收入的增益,逐渐变动到更合理的而又为大家所能够接受的比例。

第五,在等价或互利的问题上,必须:一方面,反对不算帐、不等价的方法;另方面,反对机械的、烦琐的、形式主义的计算方法;而注重生活和实际上的多种多样的互利形式,注重那些为群众历习惯而简明易行的计算办法。

第六,建立一些必要的简明易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七,规定为群众所便于实行的、不一定限在固定形式上的、定期的又是必要的成员代表会议,小组会议和家庭会议,以便讨论、检查和改进生产计划的问题,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社员互利的问题,社员在遇到天灾和祸难时互相关照扶助的问题,实行必要的批评和自我批评,等等。

第八,提倡新旧生产技术的互教互学运动,普及和提高旧技术旧经验中的有用的合理的部分,逐步地与那些可能应用的新技术相结合,不断地改良农作法。

第九,提倡组和组、社和社、组员和组员、社员和社员之间的爱国丰产竞赛。必须在农村中提出爱国的口号,使农民的生产和国家的要求联系起来。片面地提出“发家致富”的口号是错误的。

第十,培养并有分寸地奖励生产的积极分子和技术能手,训练生产小组组长。共产党员和青年团员实行互助合作的原则、积极生产、遵守纪律等,应成为全体农民的模范,不能在互助组和合作社中贪占任何非分的便宜。

第十一,在农业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不应允许进行雇佣劳动的剥削(即富农的剥削)。因此,不应允许组员或社员雇长工入组入社,也不应允许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雇长工耕种土地。如果有此种情况,应由组员和社员会议讨论,规定出纠正或改组的办法。但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为生产的需要得雇请短工、牧工和技术人员。

第十二,加强党对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的政治工作,建立经常的政治教育和文化教育,提高群众的觉悟,以鼓励群众的生产积极性。

党中央再三指出:在解决上述农业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各种不同问题的具体办法成规定它们的具体制度的时候,不但应该容许各地方之间有差别,而且应该容许各乡各村之间乃至一乡一村内各互助组各合作社之间有差别,因此,必须是灵活的,宜于逐步改进的,决不应该简单地强求划一,做出太过硬性的决定。

(九)供销合作社应该与农业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推销、订购和贷款的合同的关系,帮助它们克服生产方面(资金不足)和交换方面(市场隔离)的困难,使农业及副业的生产的可能性和国内外市场的交换的可能性能够充分地而又可靠地联系起来。

(十)人民政府应该适当地采取下列一些办法援助农业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

第一、国营经济机关,或者经过供销合作社,或者直接和农业互助组及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各种可能的经济上的合同。

第二、用种子、肥料和农具贷给农民,从而帮助他们能够有效地组织起来,特别注意在适宜地区,斟酌国家和人民的需要,帮助农民成立各种特种作物,例如棉花、麻、花生、烟叶等等的互助组和生产合作社,各种副业和手工业的生产合作社,以及修水利、修滩、造林、经营水产和牧畜等的互助组和合作社。其中,组织棉农加入互助组和合作社,显得特别重要。

第三、因为农业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节约出了广大的劳动力,除了有许多人陆续到工厂和矿山做工以外,应由各级人民政府配合国家整个经济建设的计划,逐步地举办一些可能的和必需的公共事业,例如公营的工场手工业(制造农具、化学肥料、药品等类),公营的半机器工业(某些加工工业之类),大规模的造林,兴修水利,建筑道路,等等,使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在现在条件下有适当的出路。

第四、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党委,都应该设置专人以及适宜的机构,与各级财政经济机关及供销合作社密切联系,经常研究和及时地指导农业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组织、生产计划、供给、运输和销售的事宜,并为它们举办必需的干部训练班。

(十一)国营农场应该推广,每县至少有一个至两个国营农场,一方面用改进农业技术和使用新式农具这种现代化大农场的优越性的范例,教育全体农民,另方面,按照可能的条件,给农业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技术上的援助和指导。在农民完全同意并有机器条件的地方,亦可试办少数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农庄,例如每省有一个至几个,以便取得经验,并为农民示范。

(十二)党和人民政府必须照顾农业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民与个体经济的农民之间的团结。如果不去积极地照顾互助组和合作社的农民,这是不正确的;但如果不去积极地照顾在目前还占很大数量的个体农民,这也是不正确的。农业贷款,必须对于这两方面作合理的分配。必须明白:我们在现在表示关心和适当地照顾个体农民,就有可能使这些个体农民在将来逐步地加入互助合作组织,也就有可能实现我们在农村中的最后目的枣引导全体农民走向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

(十三)农业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代表会议,在区一级和县一级,可于每年春耕之前和秋收之后各召集一次。在省和全国范围内,则于每年召集一次有适当干部参加的工作会议。 根据中央档案馆提供的原件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