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及增设试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及增设试点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函〔2020〕336号
2020年4月24日
发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信访局办公室 中国残联办公厅
卫生健康委网站

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及增设试点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函〔2020〕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政法委、教育厅(委、局)、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信访局(办)、残联:

2018年1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中宣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2019年1月,多部门联合启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根据试点工作目标和2019年试点任务执行情况,结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研究制定了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见附件1),同时增设湖北省武汉市为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地区(见附件2)。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省份将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作为推进平安中国、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抓手,纳入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整体防控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进一步指导试点地区严格按照国家试点方案及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各地按时完成试点任务。

附件:1.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

      2.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地区名单(新增)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信访局办公室

中国残联办公厅

2020年4月2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强组织管理和保障措施

(一)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试点地区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委政府领导参加的会议,明确重点难点问题、具体解决措施和结果。

(二)保障试点工作经费。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做好相关经费保障。

(三)省市级多部门联合调研评估。试点地区省级卫生健康、政法、宣传、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信访、残联等多部门要对试点工作开展联合调研评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及时了解进展,指导和帮助试点地区解决问题。试点地区多部门对每区县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调研评估。

(四)培育人才和建立人才信息库。试点地区多部门应当分级分类对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等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开展培训,对培训考核合格人员建立人才信息库,为当地提供服务。

二、继续完善社会心理服务网络

(五)继续搭建基层社会心理服务平台。试点地区依托基层综治中心或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在村(社区)建立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2020年底前,以村(社区)为单位,建成率达50%以上。

(六)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服务网络。试点地区所有高等院校按照师生比不少于1:4000的比例,配备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的中小学校比例达70%以上。

(七)完善员工心理健康服务网络。50%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员工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八)完善综合医院心理健康服务。20%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精神(心理)门诊。

三、继续开展社会心理服务

(九)开展多种形式科普宣传。试点地区必须通过多种媒体包括电视、网络、报纸、宣传折页、科普宣传栏等形式开展心理健康科普宣传。各区县每月至少开展1次科普宣传。

(十)加强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建设,规范心理援助热线服务。试点地区要加强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建设,明确队伍成员与职责任务,每年至少开展2次系统培训和演练。加强心理援助热线的规范建设和管理,提供7*24小时服务,每年至少对接线员开展4次系统培训,加大指导和考核力度。

(十一)加强各部门各行业心理服务。试点地区公安、司法行政、信访、民政、残联等部门结合行业特点,每年至少为系统内人员及工作对象、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及家属等重点人群举办1次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并根据需求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十二)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机制。试点地区所有乡镇(街道)建立健全由综治、卫生健康、公安、民政、残联等单位组成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联合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服务,依法对肇事肇祸者予以处置。2020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报告患病率达到4.5‰,规范管理率达到80%,规律服药率达到60%,精神分裂症服药率达到80%,居家患者社区康复参与率达到50%。

(十三)开展一项特色项目。试点地区针对当地亟待解决问题,组织开展实施一项特色项目。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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