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通告(第四号)
← | 马鞍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第三号) | 关于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通告(第四号) 2020年1月26日 发布机关:马鞍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 |
马鞍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第五号) |
公告原文 |
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坚决遏制疫情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省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启动安徽省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通知》精神,现就在全市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进入下列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
(一)宾馆、饭馆、旅店、酒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理发店、美容店;
(三)体育运动场所、公园、非封闭景区;
(四)商场(店)、超市、书店;
(五)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六)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当佩戴口罩。
三、各公共场所应当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的提示,并要求顾客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
四、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法依规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马鞍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
2020年1月25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