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核校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的函
关于委托核校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的函 办普查函〔2008〕662号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 2008年7月28日 |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为全面掌握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情况,规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复查工作,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关于报送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通知》,要求各地上报相关资料数据。为保证工作顺利完成,现委托你院承担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名录核校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2008年9月30前,完成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核校工作,提交《全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及《编制说明》。
二、2008年12月30前,完成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核校工作,提交《全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及《编制说明》。
三、文物保护单位名录核校应严格依据各地人民政府公布、调整文物保护单位的原始文件,做到批次准确、类别清晰、沿革有序。
请你院高度重视,组织专人完成此项工作,并尽快编制工作方案及预算报我办。
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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