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批高级干部因私出国(出境)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审批高级干部因私出国(出境)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1992〕20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 1992年8月20日 |
《中国分行业现行政策法律大全 上 第1册》607—608页 |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审批高级干部因私出国(出境)问题的通知
编辑(组通字〔1992〕20号)
为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对外交往不 断发展的需要,经中央领导同志批准,现就 关于审批高级干部因私出国出境问题通知 如下:
一、凡在职的副省、部级以上干部(包 括已从领导岗位退下来但尚未办理离休、 退休手续的干部)一般不批准因私出国出 境,特殊情况须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上述人员因统战、国家安全、对台工作 需要办理因私出国出境手续的,由中央、国 家机关有关部门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二、已经离休、退休的副省、部级以上 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出境(不含定居),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 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酌情审批,并确定在外期限(一般为三个 月,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审批后,报中央组 织部备案。
三、副省、部级以上干部(包括离休、退 休干部)中,知名度高的专家、学者申请因 私出国出境,仍须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
四、凡因私出国出境的,其费用(包括 往返旅费和在境外的医疗费等)一律自理。 上述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 委和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 委)内部掌握。
军队的高级干部(包括离休、退休干 部)因私出国出境,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按上 述规定精神提出意见,报中央军委审批后 实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1992年8月20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