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治法律思想工作方面几个问题的报告

关于政治法律思想工作方面几个问题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董必武
1954年6月2日
(在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上)
收于 公安部编印:《公安会议文件选编,1949.10-1957.9》,1958年9月

各位同志:

今天我想给各位讲这样一个题目,就是“关于政治法律思想工作方面的几个问题”。

一、 首先关于宪法讲几句话

宪法草案起草的经过:去年一月十三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成立了宪 法起草委员会,在毛主席的领导下由三十三位同志组成,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毛主席 领导下起草了一个宪法初稿,从一月开始工作,到三月二十三日完成宪法草案经过中国人 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在北京组织了的五百多人,共分成十七个小组来讨论,讨论了 六个星期,各小组共开二百六十次会议,多的开到十八次,一般都开过九次到十二次,五 月初结束了在北京的讨论。同时各大区省市四十多个单位也都展开了讨论,现在除鞍山、 新疆以外,至五月二十九日,讨论均已圆满结束。全国参加讨论共有七千五百多人,参加 讨论的人很热烈,意见很多,到现在还没完全总结出来。这些意见现在正由中华人民共国 和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加以整理汇集,以供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修改时参考。现在宪法 起草委员会正在根据各地意见进行修改,俟修改后,即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公布后, 再由全国人民讨论,讨论时间大约为三个月,以后将根据各方面意见再作必要的修改,最 后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即正式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

我们的宪法公布后,估计在国际国内将要发生重大影响。苏联在一九三六年公布宪 法后,曾引起世界上热烈的讨论,特别是各国的工人,各国的劳动人民,这样一个宪法给 他们极大鼓励;此外在资产阶级国家,特别是法西斯国家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也还有。但 是,不管怎样,我们的宪法是中国人民自己的宪法,我们自己要很好学习讨论,对世界上 是争取他们来看来研究。我们估计到在这样大的国家,这样一个宪法公布出去,在世界上 的影响是不小的。但不管如何,帝国主义者一定还要采取希特勒的态度。我国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将制定一个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一件大事,从没有宪法到有宪 法,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到真正的宪法,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政治、经 济、文化等方面的成绩总结下来;另外还要把人民的志愿也要表达出来,使我们的国家在 现有的基础上更向前进。向那一方向前进呢?向社会主义前进,这也要在宪法中间明确的 表现出来。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这是人民革命胜利中间的一件大事情,我们 进行人民民主革命,是为了争取从帝国主义压迫、从地主剥削制度下解放出来,也要争取 不受资本主义剥削,最后从资本主义束缚下完全解放出来,这样一个胜利成果,也要用宪 法的形式把他表达出来,难道还不是一件大事情吗?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这 也是我们六亿人口(占全世界人口四分之一还多,三分之一还少一点点)是全世界政治生 活中的一件大事,在这样一个大的人口数量的国家里从来没有宪法,制订了第一个真正民 主的宪法。为什么以前没有一个宪法呢?曾经有个临时约法,但仅仅是一个约法,那是很 简单的几条;过去曹锟公布了一个宪法,那种宪法被当时的军阀否定了;蒋介石曾公布了 一个宪法,被人民民主革命否定了。全国性的宪法过去在我们国家是没有的,现在在我们 人口这样多的国度里有了一个宪法,而且这个宪法是真正人民民主的宪法,所以是我们政 治生活中的大事情。我们将以有了这样的一个宪法而自豪。为什么呢?这个宪法反映着我 们现实的阶级关系,不象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那样故意把阶级关系隐蔽起来,以便于资产 阶级的统治和欺骗。

宪草公布后,在全国人民讨论中,很清楚的看到几个特点。特点在那些地方呢?第 一个特点是我们的宪法实质是和苏联和东欧人民民主国家以及东方的蒙古、朝鲜、越南的 宪法是一类的,但形式不同。我们的宪草中间很清楚表明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就是把共 同纲领所规定的已经做成的巩固下来作为他的基础,把没有做到的也规定下来,是他的发 展。还有一个特点,我们的宪草将是过渡时期的宪法,把过渡时期总路线总任务以法律形 式确定下来。另外一个特点,是和我国现实实际情况相符合的,把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 织系统也清楚的规定下来,这里边对工农联盟、民族团结都有一个清楚的规划。还有一个 特点就是人民权利的物质保证,不是说一句空话,关于这些,看到宪草后会很清楚的,也 许大家看到初稿已经知道了一些。宪法草案起草委员会,把各方面讨论的共同点,和必须 修改的,已经做了修改,将来大家根据公布的那个宪法草案再讨论。我们的宪法草案包含 着人民已争得的东西,用宪法的形式肯定下来,但也有一部分人民尚未得到手的东西,他 们愿望还是要得到的。有许多在讨论宪草时提出这样的意见:斯大林在一九三六年苏联制 定宪法时说,苏联的社会已经消灭了剥削;在我们的国家还没有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要 建成社会主义,还要作许多社会主义的基础工作,所以我们的宪草不能仅仅表明我们已争 到的东西,而且要表明应等待着的东西,因此我们制订的宪法是与斯大林的主张精神一致 的。(我们的宪草和一九一八年的苏俄宪法以及各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都有类似的地 方。)是的,我们的宪法,如果仅仅肯定已争得的东西,那就大大的不够,拿社会关系来 说,人剥削人的制度还存在。我们的讨论总路线总任务时已看到了这方面的东西,我们是 否仍然让其存在呢?不是这样的,一定要消灭,不消灭就没有社会主义。另外,拿我们经 济情况来说,拿国民经济中工农业的比重来看,苏联在开始建设社会主义时,农业比重比 工业比重在国民经济中略多一点点,我们现在国民经济中农业占优势;如拿钢铁、化学、 机械来说,没有一样能比上当时的苏联;拿 铁路来说,我们仅二万四千公里,但苏联在 十月革命时就有六万公里。所以我们只规定已争得的东西不够。如拿农业来说,农民只得 到了一点土地,农业还采取小面积的耕种,使用着落后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怎能进 步,生产怎能提高,生活也不能改善。

宪法之所以重要,大家知道他是根本法,斯大林说,宪法仅仅是根本法。为什么说 是根本呢?他和普通法律不同,宪法内容是要把国家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上固定下 来,把立法原则固定下来,普通法不可能这样作,只有宪法才有可能。而且宪法的制定和 废除,要由国家开个制宪会议,还要经过立宪会议,有的还要经过全国人民投票,苏联和 人民民主国家宪法制定要经过最高权力机关三分之二人数通过批准才能修改,这表现对宪 法特别尊重。宪法的效力比普通法的效力要大的多,如普通法和宪法有抵触的话,有效力 的就是宪法,而不是普通法。普通法是为宪法服务的,一切法律和法令的制定,不管内容 和形式如何,都能从宪法中找到根据,所以说他是根本法。

二、进一步提高群众政治法律思想的教育工作

宪法公布后,全国人民都要热烈展开讨论,群众的政治法律思想将大大提高,这需 要我们做许多工作才有可能。我们党很重视这方面的工作,做了很大努力,已获得了很大 的效果。我们党领导工人阶级、劳动人民进行的中国革命,如果没有政治思想工作是不能 成功的。革命胜利的本身就大大地提高了群众的政治觉悟,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抗美 援朝以及“三反”、“五反”、民主改革、思想改造等运动,把一向抛在政治以外的群众 都发动真情为了,他们都积极起来参加运动。我们党为了进行政治教育,曾经开办了各种 党校、团校,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办了干部学校和训练班,此外还在社会上大量开办群众 性识字班、冬学,大、中、小学校在胜利后也有很大发展,其中,政治课从来没有被忽视 过。人民革命大学在政治思想教育方面,为我们培养了许多干部,当时起了很大作用。我 们还有报纸、杂志、电影、戏剧、广播器、通讯社等,也都是为了向群众进行政治教育的 工具。所以一般说我们对群众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是好的,有很大成绩的。特别是去年冬天 对总路线的宣传,是普遍深入的,推动了农民互相合作的组织和手工业的合作化,便利了 统购统销任务的推行,群众政治觉悟大大的提高了。群众觉悟的提高,表现在我们党领导 的各种运动都是依靠群众而胜利完成了任务。群众政治意识的提高,对群众政治法律思想 的提高这是很便利的。列宁说过,法律是政治手段,就是政治。列宁的意思是针对着那种 认为法律是超政治和与政治对立的人说的,但法律有他本身的范畴,不能说我们把群众的 政治意识提高了,就等于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这里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是必要的, 混淆起来是有害的。

三、 培养群众的政治法律思想工作中的几个问题

(一) 培养群众守法思想

共同纲领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有保卫祖国,遵守法律,遵守劳动 纪律……的义务。”宪法草案也有这样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 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培养群众守法思想在过去思想斗争中,占一定的 位置,今后也还是占相当重要的位置。讲到培养群众守法思想,我们必须考虑到目前群众 的法律观念实际状况是怎样的。我国劳动人民一般的说,对过去一切国政都是抱着极端仇 恨和不信任的心理,这个心理是可以理解的,列宁曾经说:“千百年来国家都是压迫人民 和掠夺人民的冲压机,他给我们留下了这种遗产,给群众们对国政留下了极端仇视和不信 任的心理,克服这种心理是非常困难的任务,这一个任务只有苏维埃政权才能胜任,就是 连苏维埃政权克服这种困难也须要长久的时间和表现极大的坚毅精神才能完成。”照列宁 的说法就是用我们的政权去克服这种困难,也是不容易的,也非短时期就能完成的。劳动 人民的革命不是以任何的法律为根据的,这也是列宁的说的话。列宁曾经说,群众争取自 由和平,实现这种自由不根据任何法律,也不受任何限制。就是说我们革命不是依靠任何 法律起来和完成的。现在我们人民掌握了自己的政治和建立了自己的秩序,那种心理使他 转变那需要相当长的时间。革命胜利后,人民建立了自己的政权,废除旧法,制定了新 法,这是完全必要的,过去的旧法律是压迫人和剥削人的法律,是便利统治者剥削掠夺人 民的,必须否定。我们在革命胜利后,进行了几次大规模的革命运动,这些运动革命意义 是伟大的,推动了各项工作,但是否有副作用呢?是有的,当每一个运动起来之后都有副 作用。我们中国也有过一种法律,如土地改革法,土地改革法是总结了我们几十年的斗争 经验,共产党在一九二七年以后进行土地改革的经验,而且在全国三分之一的地区已进行 了土地改革,把这些经验总结起来,才制定了土地改革法,是不是把土地改革法研究好后 才动手土改呢?不是的,如果那样也动不起来。因此,一种运动起来之后,首先放手把群 众发动起来是必要的,如果我们用法律把群众限制起来,不放手发动群众,运动是起不 来,运动就没办法进行,象我们这样大的国家,土改不发动群众,让他们自己起来进行, 结果上边下命令,下面形式执行,那将成为什么样子呢,就可能是地主自己的那里搞。大 规模运动以后,副作用是什么呢?每个运动都死过人,为什么死人呢?群众运动有一种威 力。为什么有副作用我们还搞运动呢?因为没有运动,群众就发动不起来。群众起来以 后,运动形成一些规律,总结这种规律,就形成了法律,法律是群众运动创造的,而不是 依靠法律创造群众运动。群众的大规模运动的副作用以后,要使群众守法是有困难的,目 前我们培养群众守法思想这个工作是很迫切的。

我们现在来看看国际国内形势,我们中国还处在帝国主义包围中,主要是政治上的 包围,国内反革命分子经过镇压反革命运动,反革命分子的表面力量基本上铲除了,但尚 未清除干净,资产阶级在我们统一战线中还是有地位的,小资产阶级象汪洋大海包围着我 们,农民个体生产还相当大,我们工人阶级队伍尚不纯洁。帝国主义的包围,反革命的存 在对我们有着什么意义呢?他们破坏我们是必然的,他们要破坏我们的事业和我们的法 律,他们知道公开的干是不行的,于是隐蔽,钻空子,利用我们法律的不完备,利用我们 工作上的弱点和缺点,特别是利用我们的麻痹大意,搞合法斗争,进行各种破坏活动。如 群众不守法,就给敌人破坏活动开了一个方便之门,如果 群众守法,敌人即无空可钻。 群众守法,更便利国家的司法机关用法律这个武器对付反革命分子现在有资产阶级存在, 我们的国家对资产阶级的政策是利用、限制、改造政策,所谓利用、限制,归根结底还是 改造,改造即把资产阶级生产纳入国家资本主义轨道。要把他们纳入轨道,他们是否愿意 呢?所谓国家资本主义有三个形态:加工订货、包购包销、公私合营。就说低级形式吧, 加工订货,资产阶级在困难时是欢迎的,但一到市场好转时,他就不愿意了。当然这是一 部分资本家,不是全部资产阶级。至于包购包销,有愿意的,还有不愿意的。至于公私合 营愿意的少,不愿意的多。对资产阶级社会主义改造,有一部分愿意走国家资本主义道 路,有一部分不愿意,更有一部分坚决反对走国家资本主义道路,有的破坏机器,整一下 工人,甚至杀害干部,公开进行反革命活动。就拿很愿意的来说,是不是很服服贴贴呢? 走公私合营道路好不好呢?有个资本家说:“好是你们的,不好是我们的”。所以现在利 用和反利用,限制和反限制,改造和反改造进行着斗争,这种斗争形式是很复杂的。走国 家资本主义道路是资产阶级和平走社会主义唯一的出路。我们要求他们爱国守法,有些资 本家说:“爱国容易,守法难”,“爱国有心,守法无术”。由此可见,要资产阶级守 法,不是很容易的事,是有困难的,要作许多工作才有可能。

小资产阶级象汪洋大海包围着我们,这有什么意义呢?就是说小农个体经济还占优 势,这个优势在一年一年的转变,生产落后分散,订一个什么东西限制他们一下,他们是 不愿意的。在解放以后,农民分到土地,不交地租了,生活比以前改善了,但是自发势力 起来了。农民要求什么东西呢?要求确保私有财产,要求四大自由,要求借贷、贸易、买 卖出租土地、雇佣自由,这是自发势力的抬头是不愿严格遵守法律的表现。国家对私有财 产是否保护呢?是保护的,共同纲领上规定国家对私有财产是保护的,宪草上规定的也 有。什么是确保呢?那就是要我们国家把私有财产者永远保持下去,这是与我们国家的立 国基本精神不相容的。所谓四大自由,这就是向资本主义发展的一种口号,向富农发展, 那就是要求我们国家把私有制度永远保持下去,这是与我们国家立国的基本精神不相容 的。所谓“四大自由”现在是不是并没有自由呢?是有自由的,但不是没有限制,不能允 许高利贷无限制地剥削农民;贸易自由是允许的,但粮食及其他经济作物要由国家统购; 出租土地的现象是存在的,但不允许大量出租;土地买卖在法律上是未禁止的,但也不是 不加以限制的;农村中雇佣也有自由,但也受限制。农民提出四大自由,二大要求,显然 是不愿意限制,嫌限制不好。我们对农业、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号召他们参加互助 合作运动,直接或间接的帮助他们,使农民和手工业者逐步形成集体生产,逐步改变他们 的生产方式,生产力才能提高,才有可能大量地、普遍地改进生产工具,才能把生产力提 高到应有的水平,使改善生活有真实的基础,才能最后使农民、手工业者摆脱贫困。而且 只有如此才能使其成为国家经济的组成部分。农民、手工业者加入互助组、生产合作社必 须守组规、社规的约束,即必须守法。国家采取各种方法劝导和帮助他们,走向互助合作 时,必须要靠他们自觉自愿,任何强迫命令都是极端错误的。国家对单干的农民和个体生 产的手工业者不歧视,或不理睬他们,亦应扶助他们并引导他们走向互相合作,这是为了 他们的长远利益。

工人阶级在我们国家是处在领导地位的阶级,培养他们守法是很重要的,工人队伍 组织成份是不纯的。为什么不纯呢?是因为我们过去生产力不高,生产不发达,产业工人 少,随着工业的发展,工人数量增加很多,有的增加了一倍,来源很多,不是全部从农村 中来的,还有许多不纯分子混入工人阶级队伍,这是事实。如基建队伍有很大发展,中间 就混入了不少反革命分子。这种情况就大大影响了工人阶级的守法思想,使我们对工人阶 级进行守法教育遇到很大困难。真正的工人阶级是守法的,因为他们已成为国家主人翁, 但因他们内部不纯,中间的一些人甚至不纯到是反革命,国家规定的法律,这些人就要进 行破坏、煽动,歪曲解释我们的政策。工人阶级在领导改造其他阶级的同时也改造了自 己,教育工人守法,首先应清除潜藏在工人队伍中的反革命分子,要教育工人遵守劳动纪 律和操作规程,不遵守,对国家经济建设危害很大。鞍山工人缺勤率差不多到十分之一, 相当一万人停止生产一个月。不遵守操作规程,不仅会损害机器、损害生产,甚至要损害 自己和其他工人的生命。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在一九三二年指出过,革命 法制是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保护工人和劳动者利益,及与劳动阶级敌人富农、投机倒把的 资产阶级、暗害分子及其他反革命分子、特务机关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之一。这就是说国家 法律是保卫工农阶级利益的,工人阶级也一定要遵守国家法律。

(二) 要群众守法,首先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法,机关首长更应以身作则, 我们国家机关首先和工作人员必须对国家法律的严肃性有充分的理解。

宪法草案中有一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 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宪草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 关,这就是说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才能叫做法律,法律内容必须是全国人民 的共同意志。全国最高权力机关通过这样的程序才能制订法律,而颁布法律是主席的权 利。法律的意义是重大的,通过它、颁布它的手续是慎重的。宪草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法令,法令有些是有法律效用和法律性质的,但也有一些还 不能起法律的效用和具有法律的性质。我们过去对法律、法令认识是不够清楚的。

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了两个暂行办法和一个暂行规 定:“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对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 办法”、“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暂行规定” 等,三个名义上不是法律,但实际上是 法律性质的文件;两个暂行办法都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并都规定了其解释、修改权在 军管时期归军管会,军管会结束后归人民政府;第三个暂行规定中也规定了自公布之日起 实行,其解释和修改权属于人民政府。工会是工人阶级自己的组织,是我们国家最有权威 的社会团体,但社会团体是国家组织的基石,是不能代替国家机关,是无权发布法律性质 的文件的。

一九五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是经政务院批 准公布的,这一文件的公布,通常是应该经过政务会议讨论通过,但没有这样作,在手续 上是有欠缺的。总工会在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公布的“关于劳动争义解决程序的暂 行规定”第十条最后一句和政务院的规定的第七条的最后一句都提到了“否则,仲裁决定 即有法律效力”,总工会把他们所公布的暂行规定是当作有法律效力的,作为法律来公布 都应经过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或主席批准,才能算是完备的手续,但没有经过。我是政务 院负责人之一,当时政务院这样的对法律的严肃性认识不足,我是有责任的。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把截止去年年底的各项法律、法令作了一次审查,发现经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的法律、法令,问题就较少;政务院各委各部,以及各地政府颂 布的暂行办法中问题较多。有的机关自己颁布了法令,自己都忘记了,政务院在一九五一 年二月二十六日公布了劳动保险条例,但在同年的十月二十六日却又规定了应该参照劳动 保险条件草案执行。财委也有这样的例子,关于基建拨款的暂行办法,他们在一九五二年 八月十四日已经颁发实行了,但在一九五三年三月十四日,又通知各地参照颁布前的草案 执行,把已经颁布的法令忘了。也有上下级规定不一致的。如政务院批准公布的海关法和 中财委的私盐查缉处理办法有不一致之处,中财委规定查获私盐要交盐务处处理,而海关 法却规定送法院处理。中央各部门和下级机关的条条块块也有问题,各地在同一时间、同 一性质的问题上规定不一致,各大区的金融管理暂行办法各有一套,相差很远,广州规定 带五两金子不算犯法,东北规定带一两金子就犯法。有的法令修改频繁,中央贸易部一九五一年三月六日公布的贸易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到同年九月十一日、十月十二日又分别作 了修改,即在六个月中修改了四次,一个月内连改了三次,甚至隔一天就修改了一次。另 外地方政府办公厅修改地方政府颂布的法令,此例也见之于东北,东北人民政府办公厅修 正东北人民政府公布的“东北区国营企业固定资金暂行管理规程”。上述虽是个别现象, 并已纠正,但不能说是对法律的严肃性有充分理解的表现。检察署,监察委员会本身机构 不健全,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宪法公布后应该健全起来,这些机关对国家机关的各项法 令的审查暂时还照顾不到,要消除国家机关工作中发布文件混乱和不统一的现象,首先要 国家机关首长和工作人员对法律严肃性有充分了解。

不理解法律严肃性的另一种表现是对法律武器用之不得当,法律虽然是上层建筑, 但对摧毁社会旧基础,巩固新基础有颇大作用,不知道用法律武器惩治敌人,保卫自己就 无形中削弱了国家权力的作用。这从两方面表现出来:一方面没及时把人民的意志用法律 表达出来。今天我们要制订较完备的刑事法典是有困难的,但还没有刑事指导原则和刑 诉、民诉、制订这个还是有可能的,没有作,是不会总结工作经验。截止目前,法院受理 各种案件八、九百万件,内刑事案件约占三分之一,近三百万件,这么多案件,判处应该 说是积累了不少经验的,但直到现在才着手进行,没有及时地把下边的经验提高总结出 来。另一方面表现在我们对法律不知道很好运用,对法律不好好研究。江苏松江一个审判 员审理一个犯五毒的不法资本家时,资本家引用我们的法令狡辩,使我们的审判员感到不 知所措,无法定案,竟从后门溜之乎也,成为一个笑话。又如我们有征收条例,但我们的 征收人员却经常为敌人问倒,遇到棘手的人毫无办法,因他们不很好学习。有的执行法庭 工作人员怕犯强迫命令的错误,对于法律的强制性认识不足,不敢强制执行,损害了法院 的威信,这样的事例很多。又如对罪犯判刑是为了教育?还是为了惩较?亦弄不清楚,我 们说,在教育别人不要犯法的意义上讲是教育的方面,但对犯罪者本人不判刑就谈不到教 育。对各种建设中发生的事故,我们把它分成政治事故、责任事故、自然事故当然是必要 的,发生事故后,首先注意对政治事故的追查也是好的,但一听说不是政治事故就松了 劲,对责任事故不去追究,说成是缺乏经验,麻痹大意造成的,只是批评教育,最多降职 处分,认为惩罚、判罪是太重了,致使有许多责任事故成为无责任事故,自然事故就更不 用说了。这是各种工作部门很普遍的现象。航运部门到现在仅长江一线即发生各种事故八 百十九起,损失达一百余亿元,死了三十多个人,只三件受刑事处分,判处了五人,责任 事故从来没判过人。上海一个港口去年中应收货物少了二千零四十八件,同时却多了三千 三百十三件,责任事故多得很,不严肃处理,他们说:“责任由我负,钱由国家出”。又 如对强奸幼女案件,却认为是生活中的小事,马马虎虎了事,天津一区联合小学前校长贾 松龄一九五二年初曾淫亵女生八名,家长控告后,仅给以降职处分,仍留原校当教师,家 长极为不满,同年八月该校又发生教导主任强奸女生事件。武汉市流氓罗显文解放前曾强 奸七个幼女,解放后又强奸七个幼女,罪大恶极,民愤极大,只判他十五年徒刑而不徒死 刑。广州市七擒七纵的惯窃冯广义,于第八次就捕后也只判了三年徒刑。也有掌握政策不 稳的现象,如镇反中可捕可不捕,可杀可不杀的,捕杀了一些,甚至个别有错杀的。也有 应该宽的却判严了,北京一对夫妻吵架到法庭把妻子押了一个月,结果人家说我们不吵 架,好了。也有一部分工作人员对革命有些贡献,却背了包袱,骄傲自满,不把法律放在 眼里,自以为可以不遵守法律,所以说,并不是说有了法律就能一切问题都解决了。

(三)加强培养法律工作者,应该是培养法律思想工作方法的迫切任务之一。

过去我们在国民党统治区,在马列主义旗帜下,不论是搞政治经济学、哲学、史 学、文艺学等都占领了一定阵地,不管是在大学讲座上、文坛上,公开的和秘密的出版书 籍和杂志,演过戏剧、电影和音乐,各方面都有拥护新民主主义的故事出现,但是根据马 列主义研究法律的,在蒋介石反动统治时期没有站脚立足之地。青年党的领袖张群勋是旧 中国研究法律的权威,但他从来没有看过苏联的宪法。青年党是国家主义者,但什么是国 家呢,他们也没研究过。在大学法律系,苏联的宪法没列入讲坛,市场也没有苏联的法律 书籍出售,同时我们的重庆新华书店也只有一本苏联的宪法。

在解放区,法律思想工作方面的成就也不显著,因为当时主要是打仗,不能在这方 面着手。胜利后,学过法律的人参加革命后大都担负了其他工作,只有少数人参加了政法 工作,他们又忙于日常事务。全国解放后,政府接收一大批旧的法律工作者、教授和司法 人员、律师等,他们学的是旧的法学,资产阶级的那一套,他们中间有些人很自负,认为 有专门知识,国家搞法律离不开他们。我们当时给他们的东西也不多,只有共产党宣言、 新民主主义论。但经过思想改造后,他们觉得他们的市场没有了,他们绝大多数表示愿意 学习,但究竟学了多少呢?还要在工作实践中加以证明。在法律方面的书籍多了一些,这 要感谢人民大学法律系和法制委员会编译室,他们翻译了一些书。列宁说,社会主义是个 科学,所以说他是科学,是用科学的态度对待他。假如把马列主义的书籍看了就认为懂 了,那是值得考虑的。中国历史上有个诗人王世祯记载:唐太宗时有个善弹琵琶的,但当 时有个人比他弹的更好,唐太宗叫弹的更好的教那个弹的好的,但那个弹的更好的说,需 他不近乐器十年,让他把旧的都忘掉了以后再教他,后来弹的好的十年不近乐器而后向弹 的更好的学习,结果学的更好。今天学习马列主义也要把旧的丢一下,马列主义是实践中 证明的科学,若想学好他,必须先把旧的东西丢掉,不能在脑筋里存有旧的东西,又添进 去新的东西,便认为懂得马列主义,那是学不好的。我们自己帮助这些教授学习的责任, 还没尽到,学校应多接收他们工作和演讲,在教育方面又能起积极作用,这一种力量还没 动员起来,这是应该注意的一个方面。培养干部的机关训练班多,正规的学校少,目前训 练政法工作者的学校数目赶不上战前的六月之一,现只有八个,战前是五十四所。人民大 学较好,北大法律系尚待恢复,东北、武汉的情况还不清楚。今年都不愿接收学生,这种 情况可以想到,现在各学校一致的呼声是教授缺乏,教材不充实。招收学生的情况如何 呢?高等教育部的计划第一个五年计划分配给政法方面的学生只一万名,还不到招生总数 的百分之零点一,今年分配给二千人,但今年高中毕业的学生,还不够大学招生的需要, 因此各学校都要按比例减少。但另一方面各地政法学校对这一万名学生,还表示接收不 了,这是个矛盾;同时,已经入学的学生又有些不安心学习,要求转学,北京政法学院去 年就有一、二十个要求转学,这是学校和学生方面的情况。我们需要的有多少呢?县以上 政府共需要六千,多人到七千人,当然现在已有些在职的,但他们的法律常识还待考查。 各级行政部门现有四万多人,宪法实施后,这些人是不够的,需要增加。法院只有三万 人,宪法实施后,需要五万到六万人。检察署将来需要三万人,现只有五千余人。监委现 有一万八千人,将来需都设立起来,尚缺一万多人。宪法公布后,被告要辩护人,现在还 没有,将来每个法院至少要有一个(至少需要一个),大城市每个法院一个还不够,全国 大概需要几千到一万人。公证人已设一百七十四处,将来的大城市和大的生产单位都需 要,但空间需要多少,现在还估计不到,但是必要的。公断处现在尚未设立,根据经济建 设的发展,将来非有不可。法医现在也还没有,只有上海有,云南的案子还得送到上海去 检验,这种需要不是很多,但也是非有不可。监狱现归公安部门管理,但管理监狱的一般 人也要有法律知识。监狱和看守所在一起很不妥当,每个法院都得有看守所,放置尚未判 刑的犯人,是非有不可的。中等政法学校也要办,因只靠高等政法学校五年培养一万人无 论如何也不够。宪法公布后,中等学校需要宪法讲师,现在中等学校六千多个,需要讲师 六千多个,有的学校一个讲师还不够用。法律宣传员,假如一个行政村一个,需二十几万 个,政府各部、社会团体还需要法律室,出版总署还要我们组织法律出版社。这些都需要 法律工作者,而且是大量的需要,约需十万左右。有些事不能不考虑到将来的发展,否则,事到临头准备不及了。

再谈一下法律思想工作另一方面的问题。

法学在我国还未登上科学之门,我们科学院里还没有法律研究员,法律是不是科学呢,在中国还是个问题,目前专门的法律书籍还很少,报纸、杂志根据马列主义评论我国 法律的文章还很少。专门研究法律的刊物五月份才出了一个创刊号。这主要由于我们法律 部门努力不够,至于报纸、杂志、出版社都是愿意为我们服务的,我们今后应更加努力, 利用这些机关对我们的帮助。

全国解放后,全国法律工作究竟是进步了呢还是退步了呢?是进步了提高了。但这 方面的发展应该说远远落后于客观的要求。宪法公布后,我们将发现我们落后于客观要求 的情况更大了。

今天的讲话,对法律思想工作方面的成绩讲的很少,缺点讲了较多,这是否说我们 没有成绩呢?不是的,我们是有成绩的,因为今天是对我们自己讲话,为了能够推动工作 前进,所以才这样讲的,这也是我讲话的特点。

估计宪法公布后,全国一定发生个大高潮,因此应该把我们的政法思想工作在群众 中大大提高一步,但这也还要靠我们工作中的努力。

今天的讲话,仅根据我自己接触的范围,未经过讨论,可能有错误之处,请给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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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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