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斯匹次卑尔根群岛行政状态条约

斯壁嵫浦条约
又名:斯瓦尔巴条约
1920年2月9日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北洋政府)

节选自《呈:外交总长沈瑞麟呈临时执政为斯壁嵫浦条约业经正式加入缮呈鉴核请予公布文(附条约)》

美利坚合众国大总统大不列颠爱尔兰及海外领地国王兼领印度皇帝丹麦国王法兰西大总统义大利国王日本皇帝那威国王和兰国女王瑞典国王

为承认斯壁噬浦运同熊岛隶属那威统治权下幷愿睹各该地方具有公平管理章程适合于保证开拓及和平利用其地为此各指派全权代表以便订立条约

美利坚合众国大总统派
 驻巴黎全权大使淮赉祺君

不列颠爱尔兰及海外领地国王兼领印度皇帝派
 驻巴黎全权大使谭裴伯爵

又代表坎拿大派
 驻英本国坎拿大高等委员潘需爵士

又代表澳大利亚派
 驻英本国澳大利亚高等委员费萱君

又代表纽丝纶属地派
 驻英本国纽丝纶高等委员麦根齐爵士

又代表南亚非利加派
 驻英本国代理南斐洲高等委员白伦肯佩君

又代表印度派
 谭裴伯爵

丹麦国王派
 驻巴黎全权公使倍霍脱君

法兰西大总统派
 国务总理兼外交总长米勒兰君

义大利国王派
 上院议员范拉里斯

日本皇帝派
 驻巴黎全权大使松井

那威国王派
 驻巴黎全权公使耶尔斯倍男爵

和兰国女王派
 驻巴黎全权公使卢彤君

瑞典国王派
 驻巴黎全权公使爱伦司槐伯爵

以上各代表互相校阅全权凭证均属妥协合例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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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各国协同承认按照本约所载条件将斯壁嵫浦熊岛包括英京子午线东经十度至三十五度间北纬七十四度至八十一度间各岛尤以西斯壁嵫浦东北岛拔仑岛爱崎岛维巇岛希望岛查理王岛以及附属大小岛屿土嶕完全隶属那威统治权之下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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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各国之船舶人民均一律有权在第一条所指各地及其领海内捕鱼游猎凡为保障永存及恢复各该地与其领海之动植物出产量由那威政府维持采取或公布适当办法但此种办法对于缔约各国人民常应一律适用并无直接间接有利于缔约中任何一国之任何免税特权及优惠

按照第六第七条条文承认其权利之占有人得在其所有地上享游猎专有权(一)依照当地警察规则所定条件得在住所房屋店铺工厂及垦地听用建筑物附近一带游猎(二)得在营业或垦植事务处所在地周围十公里以内游猎在此二种情形须遵照那威政一按照本约条件所布之章程办理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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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条所指各地之海面海湾海埠缔约各国人民不论因何缘由因何事情得均等自由进入停驻之权并得在各该处以完全均等原则办理一切海上事业工商矿业并无阻碍惟须遵守地方法律章程办理

缔约国人民得以同样均等倏件经营开办一切海上事业工商矿业无论在陆上或在领海以内不论对于任何方面为何种企业均不准专利

关于沿海航业虽有那威现行章程惟缔约各国船舶由第一条所指各地出发或到达各该地无论于去程中或回程中有权在那威海埠停驻以便起由各该地方出发或到达各该地方之旅客商货或办理其他事故

对于种种方面尤以关于进出口过境等事凡在那威享受最惠国待遇之人民船舶商货所不适用之任何负担或限制缔约国人民及其船舶商货亦不受此项负担限制即那威本国人民船舶商货于此亦与其他缔约国人民船舶商货同样办理不得于任何方面享受较优之待遇

凡翰至任何缔约一国领土之一切出口商货所加负担或限制较之同样商货输至其他缔约一国领土(连那威任内一或任何他国者不得互异或更有所损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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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条所指各地已设或将设之一切公用无线电台或由那威政府管理或得其准许设立者应常以完全平等原则开放于悬挂各国国旗之船舶及各缔约国人民交通之用并按照一九一二年七月五日无线电公约或随后订立用以代替之国际公约规定条件办理

除由战争状态所生之国际义务应保留外凡地主为个人私事均得设置或使用无线电台此项无线电台与其他固定或流动电台以及船舶飞艇上之电台间得将私事自由通电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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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各国认为在第一条所指各地应设一国际气象台其组织办法随后另订公约办理之

将来在各该地方办理科学上调查事项其条件亦订立公约规定之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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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条规定外缔约各国人民之已得权利应承认其为有效

关于签订本约以前由取得或占有所生之权利其请领事项应按本约附件规定解决之此项附件与本约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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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条所指各地关于产业权之取得程式及享有与行使此权连矿权在内那威政府担任允予缔约国人民以完全均等及适合本约条款之待遇

此项权利非具公益上理由及偿还相当代价不得收归公有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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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威政府担任为第一条所指各地颁一矿业章程此章程尤以关于各种征税纳费事项与工作上一般及特殊条件无论对于缔约国(连那威在内)之国家或其人民不得有任何特权专利或优惠并为各色雇用工人担保予以工资及物质上道德上智识上相当保护所征赋税杂费祗能专用于各该地方且须用途目的确系正常方能施行

关于输出矿产那威得征出口税就输出矿产最高价值至多不得逾值百抽一以至十万顺为度其在十万吨以上所抽之税应逐渐递减每于通航期终之时以运费折中之价计算规定矿产价值

那威政府应将矿业章程草案于实施前三个月通知其馀缔约各国倘于此期间其他缔约一国或数国提议将此章程于实施前加以修正那威政府嗯将此项修正通知其他缔约国以便交由各缔约国各派代表一人组织之委员会审查决定之此项委员会由那威政府召集自集会日起三个月决议竣事其议决方法取决于多数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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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威政府除由加入国际联合会所发生之权利义务应保留外担任在第一条所指各地不开辟亦不听其成立海军根据地并不建筑炮垒因各该地方绝不得充作战争目的之用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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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缔约国承认俄国政府使得加入本约以前凡俄国人民团体得与缔约国人民享同等权利所有俄国人民团体在第一条所指各地之请领地亩事项应按本约第六条及附件办理由丹麦政府代收受理

本约英法文一律作准应即批准

批准文件应从速交至巴黎

政府所在地在欧洲以外之各国可将业已批准之事先由驻巴黎外交代表通知法国政府一面迅将批准文件递送法国

本条约关于第八条规定者俟签字各国批准后即生效力至其馀各方面则俟本约与该条所载矿业章程同时批准后实行之

批准后由法国政府邀请第三国加入本约此项加入由外交途径备文照会法政府由法政府将加入之事通知其馀缔约各国

一九二〇年二月九日订于巴黎正本二份一份交那威政府存案一份交存法国政府档案复将校正誊本送交其馀缔约各国

淮 赉祺 签字
谭  裴 签字
潘  雷 签字
费  萱 签字
麦 根齐 签字
白伦肯佩 签字
谭  裴 签字
倍 霍脱 签字
米 勒兰 签字
范拉里斯 签字
松  井 签字
耶尔斯倍 签字
卢  彤 签字
爱伦司槐 签字


誊本校正无讹

全权公使衔礼仪处处长签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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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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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本条约实行日起三个月以内一切请领地亩事项于本约签订以前已向各国政府呈递者应由请领人之政府照会担任审查请领地亩事项之委员此委员应为丹麦国籍之法官或法学家具有相当资格由丹政府任命之

(二)此项照会应载明请领之地亩四址正确界线井附至少百万分之一之地图一张图内应将请领地亩明白指定

(三)送达照会嗯按请领地亩每一法亩(合四十法分)缴一便士之数一倂缴存以充审查时发生之费用

(四)委员会认为必须备有他种案卷文件或资料得嘱请领人一倂呈交

(五)委员会应将照会内之请领事项加以审查为办理此事如认为必须有技术上之辅助亦得照此办理并如遇必要时可饬人就地调查

(六)委员之薪俸由丹麦与其他关系政府协同规定委员如认为必须雇用助理人员其薪俸由委员自定

(七)委员将请领事项审查后应制一报告依其意见确定某某请领之事应立即认为理由充足者又其他请领之事经证明后或因他种缘由依其意见应提交公断者至公断办法规定于后

(八)倘按第三款缴存之数不敷充审查时发生之费用委员如以请领之事认为合理应立即指明请领人应补缴之数此项款额应接证明合理之请领地亩面积规定之

如按第三款缴存之款超过前项费用时则其馀款可充后述公断之费用

(九)自本章第七款所载报告制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那威政府应取相当办法将一正式契据给予经委员认为合理之请领人契据内证明其地亩所有权确与本约第一条所载各地现行或将行之法律章程相符并须遵照本约第八条之矿业章程办理

但如遇按第八款必须补缴款项时可先给以临时执照俟请领人于相当期限实行补缴后即作为正式执照此项期限可由那威政府指定之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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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领事项经第一章所称之委员不论因何理由否认其合理者应按下列规定解决之

(一)自前章第七款所载报告制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凡请领地亩经否认合理者应由请领人所属之政府各指派一公断员

如此组织之公断法庭由委员为首席公断员各公断员可决与否决之数相同时该委员有裁决权该委员得指派一秘书担任接收前章第二款内载之文卷并设法召集开庭事宜

(二)自第一款所称指派秘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请领人应将陈诉状经由本国政府送达秘书状内应将请领事项确切指明所有堪作证明之一切文卷证件一并附送

(三)自第一款所称指派秘书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公断法庭应在丹麦京城会集以便审查受理之请领事项

(四)法庭官用语文为英文但各当事人呈递各种文卷证件可用各本国文字仍须附以英文译件

(五)请人如愿出庭陈远理由有权亲自或委代理人出庭法庭亦有权向请领人要求种种解释及认为必要之一切补充文卷证件

(六)法庭于审理之前应嘱当事人交存认为必须之款项或其担保品以便支付各请领人应分摊之法庭费用为规定此项款额法庭于原则上可根据请领地亩之面积办理并可嘱当事人人另缴一款用为办理必须特别费用之事项

(七)公断员薪俸数额系按月规定由各关系政府指定之秘书及法庭其他雇用人员薪俸由首庶公断员规定

(八)除本附件规定外法庭有全权决定其内部辨事手续

(九)于审查请领事项时法庭应注意下列各节
 (甲)适用于国际法之一切规例
 (乙)公平正当之普通原则
 (丙)以下各种情形
  (一)请领地亩经请领人或其创办人初次占有之时日
  (二)请领地亩之事向请领人所属政府呈递之时日
  (三)请领人或其创办人在请领地亩上发展开拓之程度关于此层法庭应注意一九一四至一九一九年战争状态发生后使请领人不能继续请领之事与阻碍情形

(十)法庭一切费用由请领人分担之其分配比例由法庭规定如遇按照第六款规定所缴之款超过法庭费用时其馀额应交还核准请领地亩之人并照法庭认为公允之比例办理

(十一)法庭判决书每案应由法庭通知关系政府及那威政府 那威政府于接到判决书后三个月内应设法按照本约第一条所载各地现行或将行之法律章程将正式契据给予法庭裁可之请领地亩人并须按照本约第八条所称之矿业章程办理但所给契据须俟请领人于那威政府指定相当期限内将其应摊法庭费用之部分缴清后方作为正式契据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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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请领地亩并未遵照第一章第一款办理以照会送达委员者或经委员否认后并未遵照第二款提交法庭公断者应作为完全无效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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