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区劳动力统一调配范围与手续的若干具体规定

关于海南区劳动力统一调配范围与手续的若干具体规定
1957年6月20日
发布机关:广东省海南行政区公署劳动局

  为明确海南区各部门对劳动力调配、招用与管理的职责范围和关系,克服以往在劳动力调配上工农之间、部门之间、各类人员之间的互相矛盾和调配的混乱状况。兹根据劳动力调配法令规定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劳动力调配的职责范围

  1.海口市劳动局为海口市区范围内劳动力统一调配的机构。负责管理辖区内劳动力的调配、招收、平衡、检查、监督与抽调调配各单位劳动力等丄作,凡在海口市范围内从事生产与工作的各单位所需的劳动力,一律向海口市劳动局申请调配(包括驻海口市的海南一级机关)。

  2.自治州和各县劳动行政部门为自治州和各县辖区范围内劳动力统一调配的机构。负责管理辖区范围内劳动力的调配、招收、平衡、检查、监督与抽调调剂各单位劳动力等工作。凡自治州和各县的县一级企业单位在辖区内从事生产与工作所需劳动力一律向自治州和各县人民委员会劳动部门申请调配。

  3.海南行署劳动局为全区劳动力统一管理与平衡调剂的机构。负责掌握全区劳动力计划、检查、监督劳动力使用与抽调调剂各单位劳动力,并全面调剂县与市、县与县、部门与部门之间劳动力的缺余调剂工作。凡县一级以上的企业单位在自治州与各县范围内从事生产与工作所需的劳动力,一律向海南行署劳动局申请调配(但如紧急任务、需工数量不多、当地可以解决者,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调配解决)。海南行政公署劳动局按照各单位需工计划与需工条件,根据“先城市后农村和就地取材”的原则,将招工任务分配下达海口市与各县人民委员会。由海口市劳动局、自治州和各县人民委员会劳动部门负责具体调配。海口市、自治州和各县劳动部门在调配工人后需将招工结果上报海南行署劳动局备案。

  4.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内劳动力的调配与平衡工作,不得办理部门与部门之间和在社会上的劳动力调配与招用手续。如在本系统内调剂余缺调配有困难时可向劳动部门申请协助解决。

  5.各单位人事与组织部门管理本企业、机关与学校团体中干部的调配工作,但如需从社会上招收干部时亦需通过劳动部门,不得自行从社会上招收。

  6.转建会和侨务局为负责安置复员军人和归侨参加工农业生产的单位,但具有特殊技术的复员军人首先按归口处理的原则安置,如归口处理后仍需劳动部门协助介绍就业的复员军人,一律由转建会统一办理调查登记,将名单与材料送劳动部门归档掌握,待需要时,由劳动部门通知转建会统一办理就业手续,劳动部门不予直接个别办理。对于归侨一般应安置在农村生产,具有特殊技术者,一律由侨务局统一办理调配登记,将名单材料送劳动部门归档掌握,待有需要时,由劳动部门通知统一办理就业手续。

  7.凡海南区内地区之间和县与市、县与县之间劳动力的调出与调人,必须经过当地劳动部门的问意和海南行署劳动局批准才得进行,以便控制全区劳动力的平衡调配,减少同类工人相向和不必要的远距离调配而造成浪费。

  8.凡是动员义务劳动的(民工)统由县委或县人委批准,并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动员工作,劳动部门不予办理民工的调配工作。

  二、社会劳动力的分工管理范围

  1.劳动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管理有就业条件的失业人员,艮P:失业技术工人(包括技术人员)、失业知识分子、失业壮工及临时建筑工人等。在这些人员中如系海口市籍(或已有户口迁入海口市准备长期居住者),一律由海口市劳动局负责管理。凡是自治州、各县中有三级以上的技术工或一级以上的技术人员、高中毕业生以上知识分子一律上报海南行署劳动局管理。凡是高中缚业以下知识人员、三级以下的技术工人、一般壮工,一般由自治州和各县人委会劳动部门管理。

  2.农村多余劳动力统一由农业生产合作社控制与掌握管理,不得随便让农民外出找工作,为解决多余劳动力问题,各农业社可将多余劳动力情况与数字,定期报告县劳动部门,由县劳动部门汇总将人数上报海南行署劳动局掌握调配。

  3.复员军人和归侨一律由转建会和侨务部门统一管理,各县劳动部门只掌握其人数和基本情况。

  4.凡属下面几类人员应归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管理,不属社会失业人员。

  ①年老体弱,不能胜任工作,且身体残废丧失劳动力者;

  ②家庭妇女和私人保姆;

  ③判刑缓期执行(即没有公民权利者);

  ④以经常从事临时工或季节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

  ⑤以从事农业为主要生活来源者;

  ⑥有牌照的小贩;

  ⑦从大陆南来的游民;

  ⑧手工业工人。

  三、劳动力申请调配手续

  1.不论任何单位需要何种人员,一律需事先造报需工计划,经劳动部门审查批准才得招用。

  2.不论招收固定工人或临时工人,一律需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招用劳动力证明书才予调配,如无计划和批准书劳动部门一律不予调配。

  3.凡劳动部门审查批准招用劳动力时,各用人单位必须派员到招用工人地点负责审查和办理各种手续,如需大批招用时应由有关单位组织临时招收委员会进行招收,凡系招用农村劳动力时必须经县人委同意并派员与农村农业社签订劳动合同,由农业社派干部送到招工单位,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到农村招雇农业社社员。

  4.凡企业招用人员时必须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将工作期限、地点、工资劳保福利和车船旅费,以及工人应负的义务和对合同的责任(如系农业社社员更应明确规定社员与社的工资分配关系)等等作出详细规定,并报招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及抄送工作所在地区劳动部门备查。

  5.临时建筑工人仍按照建筑工人统一调配暂行办法办理。

  6.关于招用工人户口、粮证以及各种关系,统由工人或招用工人单位协助办理。户口迁移问题,凡经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者,持劳动部门介绍信往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劳动部门不予办理以上手续。

  四、劳动力调配应注意的几个原则问题

  1.调配劳动力时,坚决贯彻精简方针,认真审查招工汁划,严格控制招工,切实使劳动力平衡调配,优先解决城市失业人员就业问题。

  2.在目前精简期间,各单位招用人员时,首先应在各系统编余人员中录用,没有合乎条件者时才准向外吸收。

  3.调配劳动力时应本着“先城市后农村与就地取材”的原则办事。

  4.对各类人员调配时,同等技术条件下,优先介绍复员军人和城市失业人员就业。并适当照顾归侨和烈军属老室主等失业人员。同时,应保证能力强的先就业,同等劳动力的应保证家庭人员较多、生活困难的先就业,必须改变分配时的平均主义或排队就业的老办法。

  5.严格检查招工单位有否过早、过多招用人员的现象,贯彻国家增产节约的原则,制止用人单位提出过高过苛的招用人员条件,争取较多的人得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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