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县级新星市的通知

关于设立县级新星市的通知
新政发〔2021〕11号
2021年2月4日
发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本作品收录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关于设立县级新星市的通知
新政发〔2021〕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我区设立县级新星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县级新星市,新星市人民政府驻兰新东路57号。新星市由自治区直辖,管理方式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新星市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

1.自红星一场西一支排北纬42°48′28″、东经93°33′49″处起,向东南沿红星一场一连、五连耕地至北纬42°45′21″、东经93°39′37″处,折向南偏西南至兰新铁路,折向南偏东南沿兰新铁路至北纬42°40′28″、东经93°39′14″处,折向北偏东北过新建村、连霍高速至北纬42°50′09″、东经93°43′35″处,折向东偏东南至北纬42°48′21″、东经93°50′15″处,折向西南至510县道北纬42°37′56″、东经93°44′53″处,折向东南沿510县道至北纬42°36′13″、东经93°48′41″处,折向东北至红星四场二连条田北侧北纬42°40′49″、东经93°55′38″处,折向东偏东南沿红星四场二连条田北侧至红星四场三连北纬42°38′39″、东经93°59′04″处,折向西南至北纬42°32′34″、东经93°50′11″处,折向西北至北纬42°33′58″、东经93°42′52″处,折向北偏西北沿兰新铁路至红山农场园艺一场西南角,折向西偏西北至红星一场园艺场东南角,折向西至北纬42°39′56″、东经93°30′14″处,折向北与起点闭合。

2.自北纬42°43′41″、东经94°00′23″处起,向东南过红星四渠至北纬42°42′33″、东经94°01′52″处,折向西南至北纬42°40′59″、东经94°00′12″处,折向西北过红星四渠至北纬42°42′11″、东经93°58′46″处,折向东北与起点闭合。

3.自连霍高速南侧北纬42°40′56″、东经93°59′10″处起,折向东偏东南至北纬42°39′08″、东经94°02′17″处,折向西南至北纬42°38′28″、东经94°01′22″处,折向西北至北纬42°40′13″、东经93°57′51″处,折向东北沿连霍高速南侧与起点闭合。

4.自连霍高速南侧北纬42°35′30″、东经94°06′37″处起,沿连霍高速南侧向东南至北纬42°32′57″、东经94°09′19″处,折向西南至北纬42°31′41″、东经94°07′19″处,折向西偏西北至北纬42°32′28″、东经94°03′36″处,折向东北沿红星四场二牧场西防风林与起点闭合。

上述各区域具体界线走向以相关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为准。

三、设立新星市各项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党的领导,加强总体规划,体现改革精神,着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优化国土空间格局,统筹做好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并更新行政区划图,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兵团自行解决。

四、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要加强对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监督、指导,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处置,加强舆论引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行政区划调整有序稳妥实施。行政区划调整完成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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